重点查办四类侵犯非公企业职务犯罪案件 江苏出台《意见》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31.05.2016  12:38

  5月20日,省检察院出台《在反贪工作中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重点查办四类侵犯非公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有力有效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反贪工作涉及非公企业案件多、敏感性强,直接关系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意见》指出,当前经济领域的风险不断向司法领域传导,反贪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全面落实非公企业与公有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综合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监督、服务等职责,严厉打击侵犯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在打击侵犯非公企业贪污贿赂犯罪中,以下四类案件成为查办重点:发生在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侵犯非公企业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项目审批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等侵犯非公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在物资采购、征地拆迁、投标招标、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等领域侵犯非公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向非公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同时,反贪部门将与反渎部门协作配合,严肃查办侵犯非公企业贪污贿赂与渎职相交织的犯罪。

  《意见》要求高度重视查办非公企业及人员涉嫌犯罪的方式方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将办案对非公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不注重办案方式等问题。初查非公企业人员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应当秘密进行;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不轻易开警车、着制服到企业办案;慎重采取边控措施和强制措施;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涉案非公企业做好便道经营衔接工作;慎重发布和公开非公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防止因宣传不当对涉案公司或全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帮助非公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预防非公企业及人员犯罪。

  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提升能力和水平是基础。反贪队伍要加强知识储备,加强对涉及非公经济政策法规、改革措施和金融、科技、知识产权等知识的学习研究;健全完善内外部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检察部门以及工商联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把握“”“”两字,严格规范与非公企业人员的交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特约记者  卢志坚  王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