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水笔 超市赔了600元
江阴市一消费者在我市某超市买了三盒水笔,由于这些水笔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且执行的是已经废弃使用的笔类标准,这名江阴消费者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经过法官调解,由超市赔偿消费者600元。
今年4月21日,江阴人付某来到我市一家超市,分三次共花费22元买了“晨光”“听雨轩”等三种品牌的中性墨水笔各一盒。购买后,付某认为,依据我国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QB/T2625号标准的规定,中性笔和笔芯的销售包装上应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自生产日期起为一年。而他购买的这三盒水笔,都没有标注保质期,产品已经过期,属于不合格产品。他认为,这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侵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分三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商家退还购货款,分别赔偿500元。
超市认为,付某是“职业打假人”,对方恶意购买产品并要求赔偿的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同时超市提供了中国笔业协会的复函,认为涉案的产品并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在超市购买了产品,并支付了货款,商场也出具了购物发票。付某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是否相符合,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规,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同时保证产品质量,以便于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和特性有充分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做出购买与否的决定。涉案的三盒水笔,显著位置上确实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标准QB/T2625-2011《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9.4.2也规定:中性笔和笔芯的保质期应为一年,因此超市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违反了前述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官组织双方对三个案件合并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超市共赔偿原告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