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3.03.2016  11:42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强制性标准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现行标准化法(以下称现行法)于1989年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其修改之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标准范围过窄,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交叉重复问题突出等。

  为此,征求意见稿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由产品扩大到服务。针对强制性标准层级多,内容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在将强制性标准范围做统一限定之外,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其负责立项、编号、发布和对外通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同时,为满足地方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标准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