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农增收入 生态受保护(政策解读)

29.11.2016  23:3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怎么发力?要处理好哪些关系?解决好哪些重大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请他对《意见》进行解读。
  2020年基本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平稳顺利,截至目前,全国已确权集体林面积27.05亿亩,累计发证面积26.41亿亩,占确权面积的97.6%,共有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林改初步解决了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充分调动了广大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释放了集体林的巨大潜能,增加了林农财产性收入。
  但目前集体林业发展中,仍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张建龙说,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核心是要建立健全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切实推进增绿、增质和增效。
  《意见》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的改革目标: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
  为林权融资打通最后一公里
  张建龙介绍,目前集体林权已落实到位,如何把集体林资源这一巨大资产和集体林产权用活、用足、用好、用出效益,实实在在增加林农财产性收入,还有许多政策需要建立健全和细化规范,并且要为林权融资“打通最后一公里”。
  为此,《意见》主要提出了六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分类经营,优化集体林地资源配置,允许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政策,鼓励非木质利用;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让经营主体有更大的自主经营权;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继续做大林权抵押贷款,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对抵押贷款林权进行收储担保,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林权收储对打通林权融资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社会造林绿化和保护森林的催化剂。林权值钱了,还能带来贷款或者为他人担保贷款,林农就更愿经营好森林。我国集体林木经济价值达数十万亿元,集体林森林生态效益年补偿资金约300亿元,林下经济年产值近6000亿元。用活用足这些抵押、担保资源,是破解林地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周期短的重要举措。
  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矛盾
  张建龙介绍,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质就是要让广大林农能够享受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这也是集体林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此,《意见》主要从六方面发力:对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让林农的自留山活起来,获得更大经济收益;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和股份合作林场;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等专业化服务,实现林农不流转林权也能享受规模经营效益;规范工商资本有序流转林权,不得强迫、欺诈林农流转林权,也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将工商资本流转林权行为和林地林木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体系;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多重受益。
  集体林改就是要建立责权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但生态保护与林农权益之间也容易发生矛盾,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
  张建龙说,为了满足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需求,各地不断扩大公益林地面积,也有些地方实行全面禁伐,商品林也不能采伐利用。在这一过程中,处理好尊重林农意愿和生态补偿到位问题。中央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明确,建立健全体现生态环境价值、让保护者受益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意见》也明确,对生态保护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