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05.06.2015  18:27

建议在现有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下,强制性引入离婚财产申报机制。”5月30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昕在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说。

当日,第二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京召开,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承办。与会者围绕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夫妻财产约定赠与、婚姻家事继承审判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研讨。

一次离婚解决不了全部财产问题

身为家事案件律师,陈昕深感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处理往往离而不尽,一次离婚解决不了全部财产问题,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处理。如股权涉及案外人另外处理、缺乏准确线索的财产另案处理等,财产审查范围成为焦点问题。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江苏家事法院建设研究”显示,2010年至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每年均在10万件以上。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离婚后财产纠纷后来居上。“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实践中争议大。

陈昕进一步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清楚家庭财产的情况或者是不了解对方的实际财产状况,申请法院核查共同财产是个挺麻烦的事儿: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账号、房屋坐落、股票账号、公司名称等准确信息的财产,法院才有可能批准调查取证申请。这对于不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基本上就是断了救济途径。

陈昕说,不争的事实是,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缺乏诚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承办法官如果有时间、有精力全面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耗时、耗力调查取证之外别无他法。但往往由于结案率、审理期限等因素的现实制约,很少有法官能做到这一点。

香港经验可资借鉴

近期和香港律师的合作,陈昕发现了长期困扰自己的这个问题有了破解之道。在香港,不管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填写各种法律文书,其中就有经济状况陈述书,强制性申报财产。这个表格中提示各类财产的范围、属性以及相关要求。双方如果不申报、申报不属实,将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甚至上升到刑事责任。

陈昕非常期待,我国大陆离婚案件中能够强制性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财产。基于申报的结果处理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省时省力,离婚案件结果能相对照顾到财产的全面性、客观性,特别是可以有效改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夫妻双方因对共同财产范围信息不对称导致举证不能时出现的利益不均衡问题。

男女双方结婚好比构建家庭合作社,离婚好比家庭合作社的破产,离婚时可借鉴破产法中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申报债权债务。”陈昕说。

陈昕发现,现在关于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一般都是认为应先构建一个制度,然后再加以推广。“等待时间太长,不利于为今后家事程序立法提供鲜活经验。”陈昕说,在现有民事诉讼规定、框架下,实际上可以引入财产申报机制。

利用现有规则引入财产申报机制

我国婚姻法第47条对隐瞒财产有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陈昕发现,实践中该条被适用的概率并不高,特别是“可以”,不是强制性要求,“少分”“多分”的比例没有明确要求,51%∶49%是否也算少分多分?法院可以大胆适用此条规定,引入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在陈昕的设计中,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强制。“在现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没有关于强制申报和强制申报责任规定,建议可以尝试构建法庭审判的强制和当事人约束的强制。

今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家事法庭可以创新性运用这一条的规定,要求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亲笔签署保证书,承诺申报财产以及承诺申报不实的相关责任。”陈昕说,比如可以要求双方约定不实陈述时,如果有隐瞒,隐瞒的财产归对方,或者约定一旦发现申报不实,按照比例分配,以法庭的强制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

陈昕介绍,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都会找双方当事人进行几轮谈话,完全可以在此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财产申报表》,清晰明了地列明财产告知范围以及相应情况。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制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填写《财产申报表》,并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庭前证据交换完全可以包含交换财产申报材料这个环节。

引入离婚财产申报之后,只要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填写完离婚财产申报表之后发现其名下还存在其他未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相应惩罚。”陈昕说,建议法官利用现有规则引入财产申报机制,为今后构建更专业的家事审判程序规定积累经验教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非常赞同陈昕的观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符合民诉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的要求,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建议各级法院立即运用于司法实践中。”肖建国说,离婚诉讼当事人对其财产状况负有真实陈述义务(即申报财产),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为此,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签署真实陈述保证书,一旦违反,则依据保证书的罚则承担财产分割上的不利后果。

在肖建国看来,强制申报是未来方向。操作上,法官既可以根据一方申请责令对方申报财产,也可以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责令当事人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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