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直通车】发展旅游业,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
23日,《江苏省旅游条例》(下称《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举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部《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翻《条例》,可圈可点的亮点颇多,为我省将旅游培育成万亿产业、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建设“旅游强省”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总计9章76条的内容中,有一个高频词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出现在35条具体内容中,可谓贯穿于整个《条例》。其中,第4条、第5条、第6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统领地位。
事实上,在《条例》出台之前,我省旅游业发展一直以《旅游法》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为指导。在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看来,字面上去掉了“管理”两个字的新《条例》,意义大不同。“以前侧重于行业管理,现在不仅优化了管理职能,更侧重于产业促进,可以说这是一个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律。”他说,随着旅游方式从观光旅游进入休闲度假旅游,全域旅游正在成为旅游业发展的热点,城市的角角落落都可以成为游客的目的地。旅游不仅是旅游业界的事情,旅游业综合性强,融合度高,涉及面广,需要政府主导和协调,共同推进旅游业发展。
作为旅游名城,旅游产业一直是扬州的支柱产业。扬州市市长朱民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对于扬州加快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是一个有利契机,有利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升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水平。他用“铁轨”与“快车道”、“约束”与“标杆”、“戒尺”与“护身符”来形容该《条例》。“只有坚守‘铁轨’,旅游业才能开得更快更稳更远。同时,《条例》看似约束,实则是长远发展的标准和标杆。”他说,要想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严格执法,用好法律“戒尺”,保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载《新华日报》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