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要求在村级换届工作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01.10.2016  03:05

近期,省司法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和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精神,作出专项部署,要求各地结合村(居)两委换届,进一步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村(居)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调委会--调解小组--信息员三级调处网络,努力形成面向村居、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特别是对因行政村(居)并改、社区新建等原因尚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全省基层调委会全覆盖。在建立健全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争取年内实现村(居)规范化调委会建成率达到95%以上,乡镇(街道)规范化调委会建成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调解员选任工作的督促指导,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确保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着眼补齐村(居)调委会队伍建设的短板,每个村(居)至少配齐一名专职调解员,并采取专业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加强人民调解员特别是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序推进调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三是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总结换届工作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利用《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颁布一周年,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纠纷,找调解”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