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接受审议

06.06.2019  11:11

        村民委员会是乡村振兴的基层“领头雁”,但当前我省农村人口流动频繁,群众参选积极性下降,村庄空心化、人口高龄化、干部老龄化、自治人才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从根本上保障选出的村领导班子有战斗力?近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回应。

        村委会每届任期延长至5年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迄今已近20年。此次修订是维护法治统一性的要求,也是我省基层民主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年、2018年两次修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例如将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而我省有关办法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修订。“因此,为保证换届选举工作更具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对我省的《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和充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勇说,修订草案将“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除与上位法不一致、体系结构不完善,我省的老办法还出现现实针对性、可操作性下降的问题。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在代表省政府做说明时表示,2000年以来,村民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对基层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要求迫切,但老办法在制度体系的完善性、选举程序的可操作性上存在瑕疵。例如,缺乏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候选人具体资格条件的设定主体、流动投票箱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等方面相关规定,选举方式规定不够完善,委托投票管理不够合理等,一定程度影响了村民有效行使民主权利。

        省人大社会委前期调研也发现,20年来乡村治理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出现不少新情况。如经过几轮村庄合并、村民集中居住,农村人口结构趋于复杂、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与此同时,农村青壮年劳力普遍外出务工经商,大量高素质人口外流,“”的实际人力资源质量普遍下降,村民自治能力因此也在走低。村庄空心化、人口高龄化、干部老龄化、自治人才短缺较为普遍,甚至有一些70岁左右、连任30多年的村委干部。

        与人口外流形成对比的,是大量村民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工作地长期分离,导致村民的法定(户籍地)选举权利与在现实居住工作地选举权需求有矛盾。换届选举时不同地区村情的巨大差异,传统集体资产管理模式衍生出自治选举的新问题,也需省级立法作出回应。

        此外,2000年以来,我省以老选举办法为依据,先后完成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近20年江苏基层民主建设创新成果也需上升为法律规范,体现法规的江苏特色。

        鼓励、引导村民积极参选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但近年省内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实际参选率普遍不高,如何通过法规修订鼓励、引导村民积极参选,保证选举有效呢?

        省政府提交的修订草案从多方面入手,如扩大选民范围,规定户口未登记在本村,但实际居住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员,可经过一定手续进行选民登记;外出不能参选的村民可采取村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委托投票;因老、弱、病、残等原因无法投票的,还可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此前调研中,从事基层工作的同志普遍呼吁,对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希望能明确规定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吕德明表示,经认真研究,修订草案在依法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前提下,作出引导性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县(市、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候选人具体条件和资格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修订草案细化强化选举保障监督,充实了包括“离任审计”在内的一系列内容。如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切实解决选民资格问题

        围绕省政府提交的修订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展开热烈讨论。

        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因村委会后继无人,常有乡镇外派干部“协助自治”,但这些外来干部却普遍无法获得选举资格;也有户口在外地、长期居住工作在本村多年的“能人”,对村作出较大贡献,也不具选举资格。修订应从实际出发解决选民资格现实矛盾,如规定户籍不在本村,但实际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定时间的,可依申请获得选民资格,并将同意的决定权授予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前期调研时,各地希望修法时重视保障在外流动村民的选举权。对长期外出和不在户口所在村实际居住的村民等群体,有必要建立选举事项提前告知制度。省人大社会委建议,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提前告知选举事项的程序规范。

        修订草案新增设置流动投票箱的内容,有利于提高选民投票参选率,但也易引发和造成选举舞弊。调研中,基层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省人大社会委研究认为,设置和使用流动票箱重在趋利避害,建议进一步充实对流动投票箱设置的许可、使用情形和条件以及流动方式、路线、监督要求等规范要求。

        修订草案有多个条款明确提出,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必须有妇女成员,却没有对应的保障措施和具体的操作程序。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应细化补充规定,确保“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得到落实。

        除修订现有办法,省人大社会委基于调研成果认为,上位立法的制度创新需求也很迫切。

        调研发现,当前我省“”的经济形态、社会结构和治理功能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传统农业耕种的自然村落,演进为社会结构复杂、产业经营多元,具有较高组织化和工业化程度的现代社会经济区域。由此,村委会也从村民自治组织,趋变为全面承担政府公共管理乡村事务、事实相当于一级行政建制的社会管理机构。同时,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村情也千差万别。基于此,省人大社会委认为应积极建议全国人大社会委、法制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创新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理念和制度规范。(陈月飞)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