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村官编造假工资单贪公款 因自首轻判缓刑

22.10.2015  16:20

   村官编造假工资单贪公款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东村原党支书、村主任以过节送礼为由指使会计取钱因自首退赃轻判缓刑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东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安某,谎称要给有关单位送礼,让会计编造假工资单,先后两次骗领7万元,除偿还欠村民刘某的8000元外,其余的钱全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因为主动交代被认定为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安某被从轻处罚。门头沟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55岁的安某自2012年12月始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982年安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安某分别于2013年春节及2013年国庆节前,先后两次以过节送礼为名,从村委会出纳刘某处支取现金7万元,并指使刘某以编造虚假工资单的方式,将其中5.5万多元从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项目中支出,其余近1.5万元从村级自有资金中列支。

  2014年初,安某使用上述资金支付村委会拖欠陈某工钱8000元。

  2014年5月14日,区检察院反贪局与区纪委联合办理安某涉嫌犯罪线索过程中,将安某电话传唤至纪委接受调查,安某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6月4日安某主动退缴7万元。

   判决因自首退赃轻判缓刑

  在庭审中,安某表示认罪。安某称,2013年春节前,他以需要跟领导走动为名,让会计刘某从大队账上取了4万元,然后让刘某做了假工资单,按照村级公益事业款项走账。

  2013年国庆节前夕,他以走访关系户为名,让会计刘某从村集体账户上支出3万元钱,这次也是让刘某做了假工资表,按照公益事业资金走账,因公益事业基金不够用,剩下的走了村里其他的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安某身为基层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安某系自首,积极退缴赃款,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门头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案移送的7万元,其中赃款6万余元发还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多退缴的8000元发还被告人安某。(记者洪雪)

  原标题:北京一村官编造假工资单贪公款因自首轻判缓刑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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