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03.11.2015  17:28

  编者按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根本任务。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加大对刑罚执行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严惩司法腐败,努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摘发6起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安惠君违法保外就医被重新收监

 

  安惠君,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河北省定州县人。1991年10月至2003年3月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任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在深圳市口岸办公室任副主任。在短短十几年,利用单位人员调整、基建等手段贪污敛财达600余万元。2005年6月1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安惠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后将其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惠君服刑后,其妹安惠莲开始为其办理保外就医。2005年8月,安惠莲通过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赵希军认识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郭子川,请求郭子川向广东省女子监狱领导打招呼给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并向服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广东省人民医院检查出具《诊断报告书》,认为安惠君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同月,郭子川建议将安惠君调往原籍河北的监狱服刑办理保外就医。后安惠莲通过郭子川认识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找其帮助协调。2006年4月29日安惠君被调至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此后,安惠莲多次找到丁一萍(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十三管区管区长)商量为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丁一萍让安惠莲到和平医院等找关系,检查时加重安惠君病情。2006年9月4日,丁一萍在明知鉴定结论虚假的情况下,在安惠君《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监狱医院或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意见”一栏签署“右颞占位病变,考虑胶质瘤或海绵状血管瘤,可行手术治疗”的意见。2007年1月25日,孙海签字同意安惠君保外就医六个月。

  自2007年6月至2012年,安惠君办理七次续保手续,直至案发。2010年10月,高碑店市司法局兴华路司法所将安惠君列入社区矫正,祁涛时任该所所长。安惠君在该司法所第一次办理续保手续时,祁涛碍于他人说情,在没有见到安惠君本人和不了解其病情的情况下,将司法所意见填写为“同意续保”,导致安惠君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间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并脱离监管。

  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侦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原处长郭子川涉嫌徇私舞弊减刑一案中,依法对郭子川家进行搜查,发现一张郭子川与名叫安惠莲的女子的购房协议复印件。侦查人员对安惠莲进行摸查发现,安惠莲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的妹妹。顺藤摸瓜成功侦破了郭子川收受贿赂为安惠君服刑、调监打招呼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2013年11月11日,丁一萍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立案侦查。2014年9月18日,祁涛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立案侦查。

  不久,河北省巨鹿县法院审理认为,安惠莲为给不符合病情条件的安惠君办理保外就医,分别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丁一萍共谋,利用职务便利,捏造事实、出具虚假证明,使安惠君虚假保外就医,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河北省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一萍身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管干警,收受罪犯安惠君亲属财物,为其办理保外就医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使用虚假病残鉴定签署保外就医意见,致使不符合病情条件的安惠君保外就医;在对安惠君延期暂予监外执行考察中,接受其亲属宴请和财物,使用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和住院小结,违法建议对其延期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河北省巨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涛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在没有见到本人的情形下,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安惠君办理手续,致其违法续保、脱离监管,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但依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孙海因涉嫌其他职务犯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邢台市检察机关将孙海收受安惠莲美金和关照安惠君的有关案情向唐山市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后经法院审理,孙海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对安惠君一案的查办,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回应了广大群众关切和媒体的关注,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赵成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