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本级、新北和武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12.09.2015  19:13

  明年1月1日起———

  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将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年内完成管理体制整合

  我市明确各辖区年内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工作,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和经办,各地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医保政策“五统一”

  2016年1月1日起,新北区城乡居民医保并入市本级统筹区,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统一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继续实行首诊、转诊政策,逐步实施、不断完善住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医保支付政策。统一后的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

  新政策主要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一是个人出资标准实现了统一,也就是缴费义务上实现了统一;二是门诊待遇实现了统一,包括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大病”等待遇;三是住院待遇实现了统一,包括执行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四是就医结算服务实现了统一,参保人员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或《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将实现实时联网结算,不再需要个人先垫支再回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五是管理和经办服务实现了统一,整合后居民医保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

  政策统一后,现新北区、武进区参合人员医保待遇总体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50元/人。

  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在住院待遇方面,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次降低至300元/次;统筹兼顾武进区、新北区原参保人员的就医习惯和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点,将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次降低至500元/次。

  门诊:实行首转诊政策

  住院: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

  为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整合后的居民医保市内就医相关政策主要分为两部分:

  一是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转诊政策。成年参保居民(包括“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急诊抢救和专科门诊外(三院传染科、102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等),应当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转诊到指定的二、三级转诊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同时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比首诊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二是住院方面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根据医院不同级别,设置了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在政策上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就近住院治疗。以成年参保居民(包括“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住院治疗为例: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次,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次,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同时为统筹兼顾武进区、新北区现参合人员的就医习惯和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点,将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次降低至500元/次。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省医改工作新要求,不断调整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配套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类对象———

  参保缴费时间:现在至11月20日

  2016年度我市市本级(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于9月初启动,截止日期11月20日。根据安排,2016年1月1日起,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居民(含今年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中武进区划转的奔牛、郑陆、邹区镇居民)统一参加市本级居民医保;2016年1月1日起,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武进区(含经开区)居民由武进区、经开区组织实施参保缴费工作。

  目前,市本级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范围内及在常高校已有33万人参加了居民医保。同时,2016年度新北区(主要是春江、孟河、西夏墅、薛家、罗溪、新桥6镇)将有约19万人,武进区划转的邹区、奔牛、郑陆三个乡镇将有约11万人参加市本级居民医保,参保总人数将突破60万人。

  2016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三类:

  1、在校学生。在校中小学生(有学籍不限户籍)首次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续保人员于2015年11月20日前在办理过扣款协议的交通银行卡上存足保费即可,在常高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2、原参加新北区“新农合”、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居民,范围包括春江、罗溪、孟河、薛家、西夏墅、新桥、奔牛、郑陆、邹区镇,分别由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组织实施参保缴费工作。户籍属于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的居民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

  3、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市本级范围内其他居民,首次参保的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续保缴费人员必须确保12月31日前已办理扣款协议的交通银行卡上余额始终不少于2016年度的个人缴费金额。

  另外,居民医保保险年度内,属于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群众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孤儿、五保户等)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同时,2016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社保经办机构将会通知其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或者发放《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可凭上述卡、证到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民手中原有的其他就医凭证不再使用。

  错过参保缴费期———

  也可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是按年度参保和享受待遇的,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开始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2016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是2015年9月到11月。对今年没有及时办理2016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居民(不含新认定“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在保险年度内(即2016年1月-12月)也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但缴费标准和待遇有以下区别:一是个人不再享受2016年参保政府补助450元/人,需要承担本保险年度全部应缴保费;二是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医保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新生儿参保缴费:

  出生3个月内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法定监护人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的医保待遇费用报销可以追溯到刚出生时,市本级参保居民可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如果新生儿自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则从参保缴费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费用报销不可以向前追溯。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