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本月起淘汰老旧机动车可申请补助 最高达6000元每辆

03.11.2014  16:24

  中国江苏网11月3日讯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财政补助办法》,对2015年10月31日前淘汰(不含转出)的老旧机动车实施补贴。

  补助范围 两个时间段前的老旧机动车

  根据《办法》,200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柴油车可享受补助,但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机动车于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不是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

  补助标准 部分车辆可同时享受省、市补助

  《办法》鼓励老旧机动车淘汰,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详见表格)。根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表格中带*车型),同时享受老旧机动车淘汰省级专项引导奖补资金1500元/辆(市区,不含江都)和1600元/辆(宝应、高邮、仪征、江都)的补助。

  受理时间与地点 本月起车管部门受理

  受理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2时,下午13时—17时。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受理地点,老旧机动车淘汰补助申请根据机动车注册地属地受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以2014年1月1日前的转入登记地为准。

  市区受理地点: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湾头田庄)办证大厅老旧机动车淘汰补助窗口,咨询电话:0514—87032222。

  县(市)和江都区受理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补助程序 审核后,资金直接支付给车主

  具体的补助程序为:1.车辆拆解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携带相关证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办理。车主携带《扬州市老旧机动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受理窗口领取,也可在扬州市环保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身份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查验原件;车主本人银行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补助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审核发放。财政、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由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将补助资金连同省级引导资金直接支付给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