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与未满14岁幼女恋爱致其怀孕 涉强奸罪获刑

12.08.2016  06:40

  与未满14周岁幼女“恋爱“并且发生关系,尽管女孩也同意,但是依然构成强奸罪。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强奸案,19岁的贵州小伙因此获刑2年6个月。

  去年10月,从贵州来吴江打工的19岁小伙李某,结识了同乡女孩董某,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董某对李某谎称自己已经16岁,李某也没有怀疑,两人就在租房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的父母察觉两人同居后感到非常担忧,就到董某家中与董某的父母商量两个孩子恋爱的事情。董某的父母当即告知其女儿未满14周岁,并明确表示只同意两人见面聊天,不允许两人再发生性关系,并警告李某及其父母,如果致使董某怀孕,就会报警告其强奸。此时李某已经清楚董某未满十四岁的事实,同时得知该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却不以为意,加之董某也不听父母的训导,固执地继续与李某同居,半年后董某怀了孕。董某父母知道后非常恼怒,便到派出所报案。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罪,不以“违背妇女的意愿”为主观构成要件,且不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客观构成要件,只要具有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和奸淫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通讯员 顾军红 张丹 记者 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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