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刑罚功能不应单一化

27.01.2016  11:01

  近期曝光的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令人震惊,昨天就有媒体报道了一起14岁初中生入室抢劫、强奸并杀害一位女大学生的案件。本月还有一件发生在广州番禺19岁男子涉奸杀11岁女童,他未成年时就曾掐死男童。为什么宽大与仁慈却无法换来忏悔,无法促使未成年人走上正道?我们是否要重新审视目前的未成年人刑罚政策?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对未成年罪犯宽大处理,小于14岁的更是免除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趋势令人倍感忧虑。例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项抽样调查,14-17岁的未成年人罪犯中,2010年14岁罪犯只占14%,但三年后就激增了一倍。更值得担忧的是,犯罪的低龄化还叠加了恶性化,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中,80%以上罪犯都集中在14和15岁。更值得担忧的是,犯罪的低龄化还叠加了恶性化,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中,80%以上罪犯都集中在14和15岁。

  当前的未成年人刑罚政策中存在一个难以破解的根本悖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怀柔政策,基本观念是认为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局限,因此对自身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应该相应减轻。这个基本观念具有合理的人性基础。但是这个观念也有可能造成一些未成年人放任自己的犯罪行为。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正是“认识”到了这个宽容政策,才走向了极端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认识”能力的局限可以使自己脱罪或是减轻罪责,因此而放纵自己,这个诡异的悖论成了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叠加恶性化趋势的根源。

  目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政策以年龄为严格的界限,低于14周岁的一律免责;14-16周岁的,除特定恶性犯罪以外免责;18周岁以下的从轻或减轻刑罚。这种模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仁慈,认为他们的主观恶性比较低,不应该承受刑罚或是同等刑罚。这是刑法在惩罚功能上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但是刑罚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惩罚罪犯的主观恶性以外,还包括威慑潜在的罪犯,对避免社会发生类似案件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这种以年龄为严格标准一刀切的未成年人刑罚模式,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刑法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发挥威慑和预防教育功能的制度空间。

  近年极端恶性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发的现实足以显示,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刑法也有必要发挥威慑和教育功能。这并不是要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免责的年龄,而是要打破严格以年龄为免责和轻责界限的刑罚政策,例如允许对一些极端恶性案件的未成年人罪犯处以刑罚或是同等程度刑罚。这种“灵活”的刑罚政策,有助于改变类似“未成年人杀人不负责”的错误认识。这种效果正是由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来实现。

  这并不是倒退回不人道的重刑主义,而是对刑罚多种功能的合理权衡。严惩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威慑,在于打破一些未成年人的“认识悖论”。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