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27.10.2015  13:02

      近日,扬州市出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发生。

      《意见》明确将流浪和孤儿、监护缺失、遭受侵害、特殊困难、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列为接受社会保护的五类特定对象,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发现报告机制;建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机制;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工作平台,专设热线电话受理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机制;有效整合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资源机制。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组织机构,以及实施过程中部门联动、督导检查、宣传引导等具体要求,为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撑。下一步,扬州将按照意见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准备、推进实施、总结提升等各阶段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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