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钟楼检察创新实践刑事司法一体化

13.06.2016  13:19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无法在检察体系中独立完成,需要凝聚司法系统的共同关注和力量。遵循这样的理念,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牵头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起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的配套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探索提供了生动样本。

   两个中心”首开先河

  “我的意见是,不应对小磊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查阅案卷、旁听讯问、参与案件讨论……尽管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在对公安的下一步取证方向进行引导后,高正思量再三,郑重地提出了监督意见。

  高正是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这是他今年5月份第三次来到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未成年人刑事办案中心,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在他看来,办案中心的成立,不仅在全省公安系统首开先河,更标志着钟楼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初具雏形。

  早在多年前,钟楼区检察院和法院就设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案机构,而作为司法程序第一道环节的公安机关却一直未有动作,“这就导致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的特别程序,在公安环节时有断点,不能有效贯穿司法全过程。

  2014年初,高正和同事们大胆建议,将辖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归专门机构、专门人员集中侦查,得到了钟楼公安分局的采纳。

  “检察机关的介入监督,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也促进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在公安环节的落实。”钟楼公安分局副局长潘叶锋说。办案中心成立以来,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3件72人,提起的公诉案件100%获有罪判决。

  未成年人刑事办案中心的成功运行,让“司法一体化”在钟楼区司法队伍中渐成共识。2015年9月,在检察院的再度提议下,钟楼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心揭牌成立,原本分散在各街道司法所的未成年社矫对象,改由社区矫正中心统一矫正,注重与成年人的差别化对待,在全省亦属首例。

   性侵案件避免“二次伤害

  2014年6月,8岁的兰兰在王某的引诱下吸食了毒品。案件提请钟楼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后,未检科女检察官万初夏发现,王某似乎还有强制猥亵的嫌疑。但由于兰兰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变得非常自闭,不愿再说任何案件细节。

  万初夏请来心理咨询师为兰兰做心理疏导,经过五次介入帮助,兰兰才放下防范,用彩笔画出了真相:“我打叉叉的这个人,就是那天骗我吸烟气的叔叔,后来他脱了我的衣服,摸我。

  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万初夏抱着哭得全身颤抖的兰兰,心疼无比:让孩子不断回忆受害经过,一次次唤醒内心的恐惧和不安,何尝不是另一种伤害?

  未成年人在面临外界侵害时,身心受到的创伤会比成年人严重得多,特别是对于性侵案件。而正是这类案件具有高度私密性,一般缺乏其他证人在场,被害人陈述恰恰成为了关键证据。

  如何尽量避免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的二次伤害?钟楼区公检法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将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影响降至最低。

  《意见》要求,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要讲究技巧,尽量在侦查环节一次性完成,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其后的捕、诉、审环节一般不再进行询问。《意见》还确立了“不出庭为原则”的未成年被害人作证程序,确有必要出庭的,通过播放同步录音录像、隐匿外貌和改变声音等替代措施,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隐私。

  心理医生“跟踪治疗

  第一次见面时,小涛刚到案。他只是瞥了田江春一眼,又垂下头,一言不发。对于这种反应,心理咨询师田江春早有准备。他给小涛做SCL-90量表测试,217分,远超标准的160分,在强迫、人际关系、敌对等方面均有轻度心理障碍。

  田江春不明白的是:16岁的小涛家境殷实,为何会在一夜之间连偷三部手机?

  第二次见面,田江春循序渐进步步引导,小涛不再沉默,讲出了自己的故事。父亲平时很严厉,信奉棍棒教育,小涛的手机在学校被偷,告诉父亲后,换来的却是一顿责骂。时隔一个月,新买的手机再次在学校被偷,小涛心有余悸,选择了向父亲隐瞒,出于报复和侥幸,他选择了向同学伸手……

  田江春找到了答案,横亘在小涛心头的,是父子间的巨大隔阂。

  第三次见面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田江春为小涛父子量身订制的亲子游戏中,父亲一改平时的严肃刻板,第一次对儿子说出了心底的认可与欣赏,小涛感动落泪。

  田江春说:“目前启用的心理医生‘跟踪治疗’模式,让我们心理咨询师有机会从诊断、疏导到矫正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把控,这些案例也将成为我们与检察干警一起搞心理干预实证研究的生动素材。

  今年3月,钟楼区公检法司四部门共同挑选1名高级国家心理咨询师和10名二级国家心理咨询师,组建成钟楼区司法机关心理干预志愿者库,并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机制的实施意见》,创新提出心理医生“跟踪治疗”模式。该模式要求,心理干预人员一经确定,在同一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社区矫正等各环节不得随意变更;每道环节出具的心理干预报告必须随卷移送,供下道环节的办案人员参考,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这是继2014年底钟楼区司法机关联合筹建合适成年人志愿者库、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以来,再度对司法程序中的社会资源进行的一次有效整合与共享。“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率,更实现了在各司法环节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无缝衔接。”钟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朱文俊认为,“司法一体化,是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