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失职,监护人面临五种法律制裁

03.05.2017  22:53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失职,是指监护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到损害。虽然此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不仅仅是“自己家的事”,同样必须面临五种法律制裁,轻则被训诫,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训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第49条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也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指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剥夺监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之规定,法院对于下列情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

   刑事责任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之对应,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的“情节恶劣”,包括由于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为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等等。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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