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形成合力 学者:实行办案机构专门化

01.06.2015  12:39

  【原标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尚未形成合力】

  

  江苏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近日召开,该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创新事例,江阴市检察院等十家检察院获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佳创新事例,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的“爱立方·检爱筑梦”项目获评特别奖。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本报记者在北京、徐州、江阴等地,实地采访一线检察官、法学专家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尚为空白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稳步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传统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及其功能发生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针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其中明确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实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以往规定相比,《八项措施》体现了在保护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上的全面性、全方位性和综合性,在保护、预防方面,检察工作专业化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相结合的整体性和有机联动性,标志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向综合保护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宋英辉说,社会必须进一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一个是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导致刚性不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缺乏统一的协调、帮教机构。宋英辉建议尽快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评价体系,设立明确或专门的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总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各个部门、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工作,有效整合各方资源。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确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和开展工作,分散无法形成保护合力。”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也持相同观点,他建议实行办案机构专门化,帮教预防一体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此,宋英辉表示,在中央未设立统一机构的情况下,由司法部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可行模式。

  5月27日,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在谈及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有关情况时坦陈,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比如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导致对犯罪分子威慑不足,发案数量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走过场;执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有偏差,过分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等等。张相军表示,解决上述问题,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自身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也需要强化诉讼监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紧密衔接。

   努力实现帮教预防一体化

  17岁的小汪2014年下半年从老家来到江阴找工作,由于缺少一技之长,经济拮据的他先后4次盗窃仓库中存放的物品,在最后一次销赃时被当场抓获。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得知后,派出专职社工,结合小汪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在附条件考察帮教期间,技校免费给小汪提供技能培训。两个月后,小汪不但通过了电焊初级技能考核,且开始学习国学经典,专职社工对其帮教考察期间的表现给出了满意的评价。毕业之后,小汪还在老家找到一份电焊工作,实现了自食其力。

  这是江阴市检察院管护帮教的典型案例。该院在2014年10月推动成立“江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以此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努力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在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诞生,正式开启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的探索大门。此后,“少年司法一条龙”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种法治自觉。如今,在无锡、江阴等地建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机构与社会化帮教管护体系,亦赢得社会各界的赞誉。江阴市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陈春来告诉本报记者,经过多年探索,该院已经形成了“一体两翼三平台”的江阴未检工作模式,以“捕诉监防维”为一体、以专业化维权和社会化保护为两翼,以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雏鹰爱心港、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为三个平台。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3.67亿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已占到1亿多人。“拉一把是大学生,推一把是少年犯。”周光权说,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如何加强流动人口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应该进一步强化责任,形成司法环节打击处理与教育挽救的合力,坚持帮教预防一体化,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家庭监护缺失时应确立国家监护

  全国少年司法与综合保护研讨会近日发布《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相当比例的家庭监护能力存在欠缺。在308名涉案未成年人中,监护人是父母其中一方、父母以外的或没有监护人的,占26.95%。调查显示,在北京、江阴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是外地户籍,分别有59.58%、40%、63.89%的未成年人是独自或跟朋友来到当地,这说明监护人或照管人根本无法履行监护责任。

  南京饿死幼女事件、贵州毕节5男童闷死垃圾箱事件等等,让监护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宋英辉认为,在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人、照管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应当由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对于国家监护的具体构想,他提出两点:如果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应当由民政部门代替承担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责任;如果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却不履行监护责任,法律应当对其予以规制,劝说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履行责任。

  宋英辉的构想,已经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得以实现。2014年,邵某因强奸、猥亵自己10岁未成年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在办案过程中,铜山区检察院发现被害女童除了在异省生活且身患残疾不能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的母亲外,没有其他亲友。为此,检察机关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害女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被害女童的监护人。

  铜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青告诉本报记者,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形式促成的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为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最高检近日向社会发布的2014年十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中,铜山区检察院就占到两个。吕青告诉记者,该院早在2012年就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了“爱立方”一站式维权工作站,在该区广泛开展关爱青少年群体的“爱立方·检爱筑梦”项目,逐步形成了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维权模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

  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是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以贯之的做法。

  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冠军向记者介绍,2014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以及“少捕、慎诉”等特殊刑事政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省未检部门全年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400余人,对244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的212名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不捕、不诉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赞成检察机关的做法。他认为,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不单纯是司法问题,应该提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高度来看。在刑事司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最大限度贯彻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把对未成年人的逮捕率进一步降下来。在检察环节,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甄贞也建议,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主任秦剑认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形成了专业机构人员,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多部门不懈的努力,从诉讼制度、实施环节、矫治过程等不同方面提升理念、加强研究、强化责任,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