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案显示:伸向孩子的黑手多为熟人

28.05.2015  22:32

龙虎网讯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儿童、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等类型。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熟人作案为主,是当前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一大特点。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十个案例中,有8个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有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有利用QQ等网络联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有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的,基本覆盖了当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类型。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虽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一、陈云犯强奸罪案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被告人陈云通过互联网QQ聊天软件认识了高某(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陈云至南京与高某见面,并入住南京市玄武区某宾馆。同年7月12日、15日,被告人陈云在明知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宾馆与高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5日晚,高某父亲至宾馆与被告人陈云理论,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在明知高某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陈云上诉,提出一审量刑畸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云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结合陈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评析】QQ、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QQ、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云通过QQ结识高某,骗取信任后,对高某实施奸淫,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亦应加强未成年人个人防范意识的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社交方式,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陈天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9日,被害人万某某(女,1998年8月15日出生)随母亲至被告人陈天学的私人诊所医治眼疾,因陈天学作出“肝火旺,需要挂盐水”的诊断,万某某遂独自留下接受输液治疗。被告人陈天学遂起歹念,将万某某骗至其存放药品的出租屋内,以被害人身上有疮、需要排毒为名,对万某某实施猥亵。事后,被告人陈天学给被害人万某某现金一百元,并为其手机充值一百元,要求万某某不要说。当晚,被害人万某某向家人讲述其遭被告人陈天学猥亵的事实,并于次日在家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天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学假借治病之名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天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职责的人员,是特殊职责的人员;并明确其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等性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疗职责人员,不以执业资格为标准,而以实际医疗职责的履行为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在医疗活动开展过程中医疗卫生人员才有可能对未成年人情况有清楚了解,也才有便利接触未成年人。

被告人陈天学正是利用了医疗活动的这一便利以及被害人年幼无知、单身就诊的弱势实施了性侵犯罪,事后又试图以钱财掩盖其犯罪行径,凸显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因此本案虽然没有暴力行为,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存在强制行为,并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以示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