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高处摔伤次日就医 赔偿责任承担引发诉讼

19.08.2017  20:33

市民赵义将自家楼房翻建工程发包给钱二,钱二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孙山,孙山雇请李思及另外两人参与立模工作。岂料,李思不慎高处坠落,次日早晨无法起身才去医院就医。这起事故赔偿责任究竟谁来承担?一场纠纷由此引发。日前,市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审结此案。

 

主家、承包商、分包商齐被起诉 诉求共担赔偿责任

 

去年4月5日下午5时许,木工李思站在2米多高的毛竹脚手架上用工具拆卸模板时,因脚手架上没有垫子,不慎摔下受伤。当天,李思没去医院,到第二天早上才发现不能起床了,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

 

去年11月份,李思到市法院江阴园区法庭起诉主家赵义、承包商钱二和分包商孙山,赔偿他因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7.5万余元。他认为,主家赵义没有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存在选任过错,应当赔偿30%。他受分包商孙山雇佣,虽然当天午餐时和同被雇佣的王汉等人曾饮用少量白酒,但发生事故是由于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他没有过错。另外,雇佣他的孙山应当赔偿70%。从主家承接工程的钱二,明知自己没有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应当和孙山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在工地受伤成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关于李思是否是在工地上受伤,成为争议焦点。

 

主家赵义说,李思摔下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主家,而且当天晚上回去时身上也看不出有没有受伤。他认为李思并不是在他家摔伤。而且,李思中午喝了自带的白酒。

 

孙山也认为,李思并未在他的工地上摔伤,因为他没有看到,且李思在伤后70多个小时都未打电话告知其受伤了,不符合常理。他认为,李思一定是在外面酒后骑车,导致发生事故。此外,他曾经和李思等人约定过,工地上不允许喝酒,在工地喝酒造成事故自己负责。

 

法庭判定是在工地摔伤

 

江阴园区法庭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仅有同为雇工的王汉在李思身边,王汉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其出庭陈述李思在工地上高处跌落,客观真实,法庭予以认定。

 

此外,法庭认为,治疗机构病历记载“患者昨日从架子上摔下致右侧胸部疼痛”,李思的入院记录也记载“在家休息一晚后发现疼痛难忍,今晨无法起身”,李思此番自诉时尚未意识到伤情严重程度,其陈述具有较高可信度。而且李思摔伤时并未出现内外出血、气胸、胸腔明显积血积液的情况,考虑到他是从事木工体力活的中年人,有一定的忍耐力,所以不排除出现受到此种伤情可以坚持到第二日早上再送医救治的情况。赵义、孙山怀疑李思另有其他伤害行为导致骨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李思多发骨折,就是当日在主家施工过程中摔落时形成。

 

三被告都要赔偿,

 

原告木工被判自负30%

 

至于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江阴园区法庭认为,李思受伤直接原因是在脚手架上站立不稳失去平衡滑落摔倒,在此过程中,被告孙山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工具或措施,没有尽到对李思的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对于李思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而李思作业的高度距地面2米以上,属于高处作业,根据有关规定,高处施工需要一定的资质,且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李思长期从事木工工作应当知晓,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在工作期间饮酒也增加了工作中的危险,自己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适当分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主家赵义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钱二,钱二又将木工项目分包给孙山,其中包含部分施工技术要求的项目,存在选任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阴园区法庭对李思由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为6.7万余元,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原告李思自负30%,被告雇主孙山承担40%,被告承包商钱二承担20%,被告主家赵义承担10%。由于三被告各自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无意思联络,仅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李思请求被告孙山、钱二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