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04.05.2017  23:56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服务能力,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日前,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并在常州、镇江、盐城市的部分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试点工作。

心理健康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运用法治宣传阵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群众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良好社会心态。(二)推动心理咨询服务。对在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有心理不健康倾向的群众,以及有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的群众,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简单心理治疗服务。(三)开展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帮助特殊人群融入社会。

省司法厅要求试点地区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心理咨询(辅导)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辅导人员、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或志愿者担任;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部、社会工作者或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监狱、戒毒单位互帮共建民警也可承担心理健康服务。

在加强跟踪指导、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省司法厅将适时在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