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 还需“立而能解”

16.04.2015  13:57

  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立而难解的案件,在过去是不提倡立案的。现在,相关制度安排规定有案不立追责,也就是从机制上堵死了法院的有案不立的退路。但结案的压力还在,那些难解决的复杂案件,并不会因为立了案就自动化解,有案必立事实上给了法院有案必为的压力。新机制下,法院立案率与结案率的差距,可能会拉大。

  立案登记制开启了有案必为的良好一步,但如何保障每一起案件的司法正义,仍需进一步努力。毕竟,立了案也并非等于办了案,如果相关证据不足,或恰逢年底,还是会对法院工作构成挑战。一方面法院惧于有案不立追责,另一方面,却是立而难解的现实,在矛与盾之间,司法的公信力很可能因结案率的考核而滋长“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空间。因此,针对有案必立,需要打破的是所谓结案率的考核,承认立案难解的现实,让法院只服从于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办案情况正确评估法官能力。 杨兴东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