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组织中小学生的学业考试?

30.08.2018  00:44

  谁有权组织中小学生的学业考试?

——对一起教师阻止学校考试引发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日前,“江苏阜宁一教师因阻止学校考试被拘”信息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起因是2018年3月28日上午,阜宁县实验初中上海路校区组织春学期第一期学情调研考试,该校邱明亚老师以学校组织考试不符合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由,将6个考场的数学试卷取走并锁进柜子里,导致该校区初二年级2100余名学生集体延误考试。3月28日,阜宁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依法对邱明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6月7日,邱明亚不服阜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23日,建湖县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09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生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教育部意见”),要求“要把考试权交给学校”,“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2017年江苏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意见”),《意见》的第10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内容。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组织统一的考试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

  本案中的邱明亚老师认为学校组织的这次考试违反了省教育厅的意见精神,但教育部意见明确提出“要把考试权交给学校”,两者是否是矛盾的?这就要细细分析两个“意见”的针对性。

  教育部意见“要把考试权交给学校”,是针对全国中小学校而言,而省教育厅意见的主送单位是省属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意见”针对的对象不同,教育部规定学校有组织考试的权利,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行为,所以,两个“意见”并不矛盾。特别是,省教育厅意见中还有一个关键的词容易被人忽视——“统一”,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的学校学生“统一考试”,其初衷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考、联考次数进行限制。我们看到,邻省山东在出台类似文件时对此规定得非常明确。《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严格规范日常考试。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义务教育阶段期中和期末考试作为阶段性考试,由学校命题并组织进行。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初中阶段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小学、初中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这真正体现了教育部“把考试权交给学校”的要求。

  从网上舆论来看,不少人把江苏省教育厅对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组织统一考试要求,当作了对学校甚至某一个校区日常考试的要求,这其实是对江苏省教育厅意见的曲解。

  组织学生学习文化知识,是学校的重要职责之一。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评估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教育部意见“要把考试权交给学校”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只有减少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统考、联考、竞赛,才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苏兴)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