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30.09.2016  18:13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省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