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局采取有力措施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27.05.2017  18:52


  自去年8月27日苏州市出台《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来,苏州市工商局迅速部署,积极行动,有效释放住所资源,为创业群众、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利服务。
  一是明确任务分工,做好宣传发动。为保障改革各项举措“落地生根”,苏州局成立了工作推进小组,明确了办公室、法规处、注册处、外资处、个企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意见》发布后,该局还召开了主流媒体的新闻发布会,在局官方网站、微信平台进行政策解读,在各级登记窗口发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有志于创业的企业群众知晓放宽内容,享用政策红利。
  二是制发配套文件,统一执行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后,该局还制发了《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苏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操作办法》两个配套文件。前者明确了设立商务秘书公司的登记条件、被托管企业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后者细化了城镇非独立住宅的类型,规定了集群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流程,制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申请书、准予集群登记通知书等文书表式,登记方式上,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工位注册”等政策举措由理念变成现实。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登记条线业务培训,集中学习领会《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 要求条线工作人员解放思想,转变住所登记理念,并统一了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
  三是简化登记手续, 方便主体准入。登记中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减少材料提交内容,对于租用他人房屋的,只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对于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以前需要由住建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现在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说明材料。对于采用集群登记方式的,登记机关采集住所信息后,设在集群登记场所内的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准予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住所信息材料。
  四是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实施意见》对住所做了有条件放开,规定从事网络类、智力类、上门服务类等十类经营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经统计,截至2017年4月30日,城镇“住用商”企业476户,其中 “非独立住宅”335户,经营项目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和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达330户。城镇“住用商”个体户1423户,经营项目主要集中在出租车客运类和电子商务类,分别达267户、158户。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 ( 经营场所 ) 的有5663户,大多都是个体工商户。此外,《实施意见》创设的商务秘书公司、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一址多照”、工位注册等登记方式也受到了申请人的欢迎。截至4月底,已组建44户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的企业总量达967户。其中,规模最大的常熟普俊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的企业数量达184户。
  五是实施信用承诺,加大监管力度。该局制定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由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申请人在明知违反承诺后果的前提下,通过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企业,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于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的注册登记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