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法:建章立制防范支付风险

02.07.2016  17:35

  7月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一批法规正式施行,着力保障生产安全和支付安全。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不实名支付将受限制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支付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支付机构将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明确支付账户实名制,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支付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如果用户身份验证情况未达到规定标准,会影响支付账户部分功能使用,包括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将受限。

  强调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此外,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地保存操作记录。

  强调支付机构有义务帮助客户防范风险。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强调支付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信息不被泄露。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强调预案实际操作性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针对实践问题,完善了应急预案管理机制。

  强调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管理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要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强调预案编制注重实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并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强调存在问题应负担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自7月30日起施行。2001年1 月11日公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处理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时限。《处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申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处理办法》还规定了调解和调查等事宜。

  7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