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江苏消费者投诉同比增长24.77%

16.12.2014  19:05


  11月份,江苏全省12315热线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等共计64,417件。其中,投诉12,501件,占总数的19.41%,已结案10,527件,办结率84.21%,调解成功7,152件,成功率67.94%,争议金额共3,265.3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1,851.56万元,消费者获加倍赔偿金额19.26万元。举报3,154件,已结案2,506件,办结率79.45%。
  一、主要特点
  (一)消费咨询。一是消费咨询量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较大。11月份,全省12315系统受理各类咨询共计44,639件,其中消费咨询32,079件,占咨询总数的71.86%,同比增长28.42%。二是商品类消费咨询量排名前五商品同比增长幅度较大。11月份,咨询量前五位的商品同比增长幅度较大:通讯产品2,777件,同比增长28.80%;交通工具1,975件,同比增48.38%;服装鞋帽1,677件,同比增长42.97%;家用电器1,230件,同比增长31.69%;食品1,176件,同比增长28.81%。三是服务行业消费咨询量中销售服务同比增长幅度翻三倍。11月份,销售服务咨询3,53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14.42%。
  (二)消费投诉。一是消费投诉总量环比同比都有增长。11月份,全省各级12315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12,501件,环比增长7.38%,同比增长24.77%。二是商品质量投诉占比较大。11月份,在已办结的7,214件商品消费投诉中,由商品质量引发的投诉3,354件,占46.49%;售后服务问题1,607件,占22.26%;合同问题1,270件,占17.60%。 三是美容美发洗浴服务和制作保养修理服务同比增幅较大。11月份,全省工商12315系统共受理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投诉592件,同比增长112.95%;受理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投诉402件,同比增长111.58%。
  (三)消费举报。一是举报总量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11月份,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各类举报3,154件,同比增长12.2%。二是保健品举报量增幅较大,占商品类举报第四位。11月份,共受理保健品举报74件,占商品类举报的4.78%,较去年同期增长111.43%。三是销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举报增幅较大。11月份,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各类涉及销售服务的举报477件,占服务类消费举报的29.70%,同比增长235.92%;涉及教育培训服务的举报49件,占服务类消费举报的3.05%,同比增长157.89%。
  二、典型案例
  镇江工商局京口分局查处某珠宝店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2014年7月23日,镇江局京口分局接上级交办材料称当事人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银器等商品。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正北、正东墙面及开具给顾客的收款收据上均使用了“中国黄金”中文和“CHINA GOLD”英文字样,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照片进行取证。因当事人涉嫌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分局于2014年8月4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9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金、银器销售,在当事人店堂内的正北、正东墙面及开具给顾客的收款收据上均使用了“中国黄金”中文和“CHINA GOLD”英文字样。“中国黄金”中文和“CHINA GOLD”英文字样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于2011年3月6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侵犯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截止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49585元。
  【处理结果】注册商标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同时商标也是消费诱导手段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中国黄金”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唯一合法注册人 ,上述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在店内正北、正东墙面和开具给顾客的收款收据上使用 “中国黄金”中文和“CHINA GOLD”英文字样,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中国黄金”、“CHINA GOLD”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尽管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辩称,只是在店内装潢及收款收据上使用,而未在商品及价格标签上标注“中国黄金”、“CHINA GOLD”字样,但消费者一旦购买并发现其佩戴的金、银器有瑕疵或质量问题时,就会误认商标持有人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对商标权人丧失信心,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依案学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消费警示】注册商标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同时商标也是消费诱导手段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减少商标侵权纠纷,最主要是提高商标意识,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经营自己不认识的商标产品时,可以通过预先查询,确定是否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是,在没有合法取得使用权时不能使用。在发生被他人侵犯商标权时,应坚决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