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认为马乐案适用法律错误

12.12.2014  02:31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因该案非法交易金额10.5亿元,行为属于刑法第180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据悉,马乐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于2014年1月被深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查询已公开的该案终审裁定书发现,二审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马乐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属“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只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并未规定本罪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记者从最高检公诉厅了解到,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应适用第180条第一款的全部条文,即适用“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马乐案非法交易金额10.5亿元,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二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据了解,马乐案因涉案金额突破10亿元,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