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 监督能否更有力

21.07.201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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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后,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日前,最高检决定将内设机构“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从1978年最高检恢复重建以来就一直沿用的“监所检察厅”为何要改名?刑事执行检察厅包括哪些职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今后又将开展哪些重点工作?

  更名不是简单改变

  “在最高检恢复重建时,之所以决定使用‘监所检察’这一名称,主要是考虑到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但这一名称早就不适应工作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了。

  “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上。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陆续扩大,早已突破了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限制。尤其是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及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后,监所检察部门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监所检察’的称谓已经不能准确反映部门工作性质,也不能涵盖部门的职责范围了。”袁其国说。

  实际上,各地检察机关关于监所检察机构更名改革的探讨已进行了多年。2012年8月14日,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基层检察院首个刑事执行检察科室;同年底,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挂牌成立了首个刑事执行检察局。上海、河南、内蒙古等地的部分市县两级检察院也相继设立了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地方检察机关的先行先试为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了基础,也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名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其中就包括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和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的侦查工作等等。

  “监所检察的更名不是简单的称谓改变,而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这将有利于最高检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深入开展。”袁其国表示。

  监督高墙内腐败

  刑罚执行本是为了彰显法律的权威,对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的司法最后一道环节。然而,2013年曝出的广东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徇私舞弊系列减刑案,引起了社会公众对高墙内腐败的强烈关注,也让此前寂寂无名的监所检察部门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从严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责任”。最高检随即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这项活动的主体,就是当时的监所检察部门。

  “专项检察活动重点针对在监狱服刑、看守所服刑和监外社区矫正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重点罪犯,发现和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袁其国说,专项活动中发现“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减刑、假释的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于计分考核、立功受奖,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最终,检察机关在监督有关部门对一大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的同时,还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

  监督高墙内的腐败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如何在人手紧张、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验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的能力和智慧。

  监督与保障并重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着力强化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执行监督,着力强化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袁其国在谈到今年的工作规划时,将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人权保障相提并论,透露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今后的努力方向。

  久押不决,这是我国司法系统中的一处顽疾。出于方便诉讼程序进行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有些犯罪嫌疑人一关就是几年,却始终等不来法庭的审判。

  对此,最高检部署了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厅及时跟进,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8年以上的案件逐案督办。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现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其中32件42人长期羁押的久押不决案件被依法作出无罪处理。截至目前,北京等13个省份已经没有二审以下久押不决案件,尚未清理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中87.3%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新的诉讼阶段。

  作为把好刑事司法最后一道关口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样责任重大。今年2月,刑事执行检察厅专门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14项具体措施涵盖了从监督到追责、从发现非法证据到受理控告申诉的各个环节。其中,意见明确要求,监狱检察要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全面履行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及相关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使命。”袁其国表示,今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开展刑罚未交付执行集中清理纠正工作,重点清理纠正法院不依法收押、看守所不依法交付、监狱违法拒收等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清理,推进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工作,探索对财产刑执行的有效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