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家暴,媳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17.04.2016  09:20

  《反家暴法》实施一个多月,南京法院发出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今年3月1日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特殊保护措施。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多月来,南京法院经审查在48小时内向多名申请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婆婆殴打威胁媳妇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29日,玄武区法院受理该院首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该案中,申请人姚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书面申请,请求禁止婆婆郭某对其殴打或威胁。申请人认为郭某对其殴打、威胁的行为已对其人身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并向法院提交了出警记录4份,照片17张及邻居书面证词,用以证明被申请人郭某对其进行过威胁、辱骂,并证明郭某在以前曾经做出过用绳子勒他人的暴力行为。听证期间,申请人丈夫闫某、公公闫某全即被申请人丈夫出庭作证,都证明郭某确实威胁过要对申请人“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还证明郭某曾用绳子勒过别人。

  鉴于被申请人的暴力倾向和对申请人的威胁,玄武区法院于3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郭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向申请人辖区内的派出所和社区组织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老公辱骂殴打老婆

  法院48小时内作出保护裁定

  4月11日,陈某因为遭到丈夫李某的辱骂和殴打,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雨花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雨花台区法院于48小时之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雨花台区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陈某进行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如李某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李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送达李某时,法官特别释明:夫妻感情不和,可协商冷静处理,不能采取辱骂、殴打等不法行为,否则将受法律惩处。认真听取法官释明后,李某承诺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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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提出时间?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自动失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