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案件起码有三成与校园欺凌有关

15.01.2017  21:34

  2013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86件1030人,其中:发生在南京地区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暴力犯罪案件67件,遭受伤害的中小学生共84人。记者拿到这份报告的时候,正值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刷爆网络、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记者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兼未检办主任余红的对话首先就落在了校园欺凌上。这位办理过南京饿死女童案等诸多有影响力案件的全国十佳公诉人,也是一位11岁孩子的母亲,对校园欺凌话题自然更多了一份关切。

  《清风苑》:你们这份校园暴力案件情况报告多大程度上可以反映校园欺凌现象?

  余红:校园欺凌不是具体的罪名,也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一般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等行为,造成肢体、心理及精神上伤害的结果。校园欺凌行为是否涉及犯罪,一方面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特别严重的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是行为所造成后果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比如构成故意伤害罪就需要达到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所以,从南京市办理未成年人涉及校园暴力的案件来看,进入刑事案件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在发生在中学生以上人群,即16周岁以上,并且都造成严重后果。

  而校园欺凌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所以我们无法了解全部的真实情况。

  尽管,这份报告不能反映校园欺凌实际发生率,但是结合我的司法经验,校园暴力案件中,起码有30%因校园欺凌引发。可见,校园欺凌现象不少见,且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清风苑》:学生欺凌现象似乎早就存在。甚至国外有个反欺凌网站做过一个调查,结果显示,有 83%的女孩、79%的男孩在学校或网络上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欺凌。校园欺凌也成为世界现象。那么,我国现阶段的校园欺凌呈现哪些特点?

  余红:中国尚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全国性调查,根据相关零星调查资料显示,在小学与初中阶段,直接言语欺负的发生率最高,其次是直接的身体欺负。有专家指出,隐秘性是校园欺凌的突出特点,对没有环境外力控制的场合,如厕所、上下学路上等,青少年很容易在情绪失控下做出非理性的行为。

  从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我还认为校园欺凌呈现出校园帮派现象明显。学生们在校园中拉帮结派,打群架现象突出,有的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多起案件中,女中学生成为施暴人,这一现象应当要引起关注。如何看待“女汉子”,这是时代给我们的新命题。应该说,我们的性别教育缺乏时代性,要么一味追求传统美德,要么干脆抹平性别特征,在“淑女”和“悍妇”之间走极端。

  《清风苑》:很多时候,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校园欺凌现象没有正确地认知,把欺凌当作“玩笑”,充其量是“过分的玩笑”,也导致有些校园欺凌没有得到及时处理,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余红:的确,孩子的心灵分外敏感,孩子的世界,我们未必能懂。过早或不当介入孩子们的玩笑中,会伤了孩子。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没达成共识。

  这首先就体现在我们对校园欺凌的认定上。是不是一定要保持长期性?网络曝光隐私算不算?针对校园欺凌,我国尚处于立法空白。随之带来的就是,无法明确规定各方责任。比如,只有当发生比较严重的后果,外界才得以介入,但处理的最佳时机已过;比如,学校为了维护声誉,千方百计地掩盖,息事宁人,从而纵容了暴力犯罪的发生并导致矛盾的激化。

  《清风苑》: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引导关爱不够,也是校园欺凌现象发生的源头之一。

  余红:由于独生子女占比大,父母在对子女教养方面往往采取溺爱、放任的方式,严重影响孩子正常人格形成。加之部分学生由于家庭破碎、父母离异、冷战、家庭极度贫困、父母外出打工等因素影响,造成心理畸形、处理问题方法单一,当个人欲望膨胀或遇有困难和矛盾时,便采用对他人施暴来寻求自我心理平衡。

  我国还没有“亲职教育”这一概念,这是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双亲不是天生就成为父母,同样需要“上岗证”。

  比如在这次的校园欺凌事件上,如何做到学校与家长的互相信任?孩子的利益才是最大利益,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共同处理好。

  《清风苑》:某种程度,校园就是成人社会的影子。从披露的校园欺凌现象来看,暴力文化的影响和虚拟网络的诱惑也很严重。

  余红:我们的童年、少年时代,可以说是封闭的,主要就是接受来自学校的教育。而现在的孩子们接受信息的渠道多元开放,网络、电影、电视等传媒的影响巨大。

  未成人因其自身年龄特点,判断力较弱,擅于模仿,易于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极易被外界渲染的恐怖、暴力、艳情“另类”文化诱使而激发冲动,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网络的影响不可谓不大。网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范现象,孩子们很容易模仿、甚至照搬不良情节及手段伤害他人。

  谁去引导,如何辨别,怎么样更好地保护自己,消除校园欺凌,更多的是大人们的事情。

  《清风苑》:反校园欺凌,必须建立起包括学校、家庭、社会、司法的综合辅导治理体系。2016年11月,两高、教育部等九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能否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亮点?有何新规?

  余红:这份意见从有效预防、依法处置与形成合力三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提出了要求。意见的亮点:一是通过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惩戒三个环节,构建了完整的保护网;二是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包括“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三是倡导了正确的未成年人教育理念,纠正了“欺凌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这些错误认知。

  但制度再好,也需落地才行。我们目前迫切需要做到的,是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比如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在刑事司法之外,对不良行为的教育纠正上,不留空白。

  《清风苑》:检察机关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方面的主要作为有哪些?南京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

  余红:结合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工作实际,我们主要做了这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吸纳包括心理学、社工、教育专业的专门性人才从事未检工作。二是办案中严格落实特别程序,采用社会调查、心理干预、帮扶救助多种手段,一方面挽救、教育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被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与心理疏导。三是开展犯罪预防与自护宣传教育,联合多部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帮助孩子们建立正确的法治观与伙伴关系。四是建立体验式的法治教育基地,让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法律知识, 提升预防效果。五是结合办案,展开调研,及时进行总 结与提出检察建议,包括推动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 例的制定。

  《清风苑》:请介绍一下国外在反校园欺凌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

  余红:中国在儿童保护立法上,欠缺一整套系统的规定,少年司法的体系还没有建立。比如美国,除了联邦与各州政府加强立法外,还要求各学校为学生提供举报校园欺凌的渠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澳大利亚将反欺凌、歧视、暴力教育列入教学大纲,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是国家命名的“反欺凌日”。此外,除了立法,中国也欠缺专业的儿童保护社工队伍。在美国,中小学均有驻校社工,他们可接受学生反映老师的问题,帮助孩子解决学生间的矛盾。在中国应当大力发展社工与青少年保护公益组织的建设,形成从政府到各级组织、从家庭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来源:清风苑  文﹥本刊记者  华东  通讯员  徐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