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网】一把手出庭应诉彰显法治理念

14.08.2015  01:56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5年7月7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下面请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发表辩论意见”,该院院长、本案审判长张明话音刚落,偌大的法庭安静下来,只见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从被告席上站起来。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时至今日,“民告官”早已算不上什么新鲜事。随着“民告官”现象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告官不见官”——行政案件开庭,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代理律师到庭,法庭调查关于事实性的内容时,代理律师经常一问三不知,既降低了开庭效率,又容易导致原告方不满。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民”与“官”对簿公堂,不仅是对“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维的挑战,更是出于对国家法律的尊崇与信任。然而,也正因为寄托着民众的无限信任,“告官不见官”现象本身不免会打击民众依法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久而久之甚至难免会使民众对法庭乃至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从这种意义上说,以制度手段规范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无论是对维护法律尊严还是对推进法治进程,都显得十分积极而必要。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去应对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部门形象,而且将深刻影响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亲自出庭应诉,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显而易见,一把手在行政诉讼中从幕后走向台前,既能彰显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体现出“官”对“民”与“法”的尊重,也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从而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以制度手段规范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目的并不是为了将更多的一把手推向被告席,而是希冀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使一把手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进而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这才是减少“民告官”的关键所在。(2015年7月9日《大河报》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