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武进医保与常州接轨

04.11.2015  13:02

  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昨发布消息,该区刚刚出台了《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与常州市本级接轨,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筹资标准略有提高,但是医疗待遇方面大大高于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年450元/人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350元/人。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为每年450元/人,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足。今后根据全市统一标准调整筹资水平。“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不同人群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基础上增加5万元;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年度内门诊大病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一、二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400元/次;“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次,在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次。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9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由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由基金支付75%。

  参保人员患下列大病的费用,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享受门诊大病补助。补助范围包括: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一个年度内,门诊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800元/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普通门诊超200至1500元部分医保支付50%

  普通门诊实行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人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除外)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超过200元至1500元之间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普通门诊统筹的补偿范围以及急诊抢救、转诊、异地就医等就医规则和补偿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办法执行。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患有HER2阳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师审批认定后,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特药,可按省统一医保结算价格(低于省统一结算价的按实际价格),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70%的补偿:特药补助的审批、结算、管理等按武进区特药相关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费用在出院后到指定医院审核结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到转出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参保人员未办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武进区域内的镇医院(卫生院)或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审核结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后,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武进区域内的镇医院(卫生院)或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审核结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结算。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