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一男子让儿子3岁“长记性”失手打死获刑

22.10.2014  15:04

  中新网乌鲁木齐10月22日电(马晓芳吴珍珍)3岁大的鹏鹏(化名)迷上爬梯子的游戏,父亲刘某多次劝阻未果,因担心其爬梯子摔伤,出手“教育”。没想到3天后,竟然看见鹏鹏在梯子下面躺着哭,为了让儿子“长记性”,36岁的父亲刘某用笤帚、树条等殴打鹏鹏,最终致鹏鹏失血性休克死亡。22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2年12月21日,刘某与妻子顾某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婚生子鹏鹏由刘某抚养。2014年3月9日下午19时左右,刘某看到年仅3岁10个月的儿子鹏鹏在爬梯架,多次劝阻后鹏鹏仍不听话,遂想教育孩子,就用自己腰上的皮带朝鹏鹏的后背、屁股、腿上抽打了三四下。

  3天后的下午,刘某在房顶上捅烟囱,看到儿子鹏鹏在梯子下面躺着哭,他二话不说,就朝鹏鹏屁股上踢了两三脚,后又将鹏鹏拉到房子里面,用笤帚在鹏鹏的后背、屁股、大小腿后侧进行殴打,笤帚把子被打断,刘某被与其同住的何某某拦住,刘某又在房子窗台上拿了一根树条朝鹏鹏的腿腕处进行抽打。当晚22时许,何某某发现鹏鹏一直咬牙,二人将其送至昌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鹏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鹏鹏系因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皮下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被害人鹏鹏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其次,客观上,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短短三天时间内,被告人刘某分别使用皮带、扫把、棍棒等物体多次重复抽打被害人身体多个部位,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昌吉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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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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