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环保利剑“斩污”不留情

09.06.2015  07:48

  昆山市召开环保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七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1  违法电镀生产设备被查封扣押

  2015年2月4日,昆山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张浦镇某村电镀加工作坊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进行五金件滚镀锌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车间地面,地面废水进入菜地水沟,最终排入北侧河道。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2月5日昆山市环保局开出我市首张环保查封扣押令,对该加工点的生产设施进行查封。

  案例点评: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同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可以进行查封、扣押。

   2  超标排放拒不改正被按日计罚

  2015年1月15日,昆山市环保局对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设施排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1.3mg/L,2月1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5年3月9日,再次对该企业检查,发现依然超标。昆山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从2月11日至3月9日期间,共计罚款1.0962万元。

  案例点评:按日计罚启用条件:一是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二是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三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只要企业违法一天就罚一天,排污不停,执法处罚不止,罚款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

   3  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被限产停产

  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超过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昆山市环保局责令该电子材料公司在2月3日至5月3日期间,限制生产、降低产量。

  案例点评: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主要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情形。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由轻至重分别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层层递进。这项手段的最大特点是,强化了排污者的治污主体责任。

   4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作假被处罚

  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日常管理中,昆山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现象:某辆机动车第一次检测过程中尾气排放不合格,但换了一家检测公司之后,尾气检测显示合格。工作人员调取后台检测数据发现:该检测公司通过解除检测软件相关的锁止功能,违规使车辆通过检测,并据此出具了合格尾气检测报告。对此,依法做出三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对于此类第一次检测没有合格,第二

   5  大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处罚

  2015年2月昆山市环保局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胶车间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废气通过收集后进入楼顶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对此,环保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罚款五万元。

  案例点评: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一条明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六十三条则规定: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6  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被处罚

  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经昆山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建设,环保批文明确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新厂房正在建设,但在新厂区内搭建的简易棚里有两台压铸机、两台烘箱正在生产,烘箱使用电加热。压铸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烘箱废气经收集后用液化气进行燃烧处理,废气通过5米高排气筒排放。对此,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处罚款四万元。

  案例点评:环保批文对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有明确要求的,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是不得投入生产的。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以设备调试、非规模化试生产为由为其未经环保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进行抗辩。对此,环保部门提醒:建设项目需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项目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7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投产被处罚

  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家具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公司东南角车间建设压合、贴皮、打磨、喷漆等工段,未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均采用强排风直排的方式外排。对此,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生产,处罚款五万元。

  案例点评:有污染产生的项目在建设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投入建设,项目建成后因为规模、性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查处中,有不少企业提出项目从他人手中收购而来,并不知道没有环评手续,对此,环保部门提醒:在项目的收购过程中应当对项目的环评审批、验收等信息进行查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