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4.09.2015  15:21
       

  2015年9月23日下午,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对三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邓某、陈某、马某、周某等四名被告人均因从事非法电镀时,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总锌、总铬等重金属的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集中倾倒污染物  重金属超标1700倍

  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邓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某民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将含有重金属锌、镍、铬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外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据邓某交待,其在从事非法电镀期间,将含有重金属废水储存在储水罐中,每三天集中向外倾倒一次,大多是在夜间将废水倾倒入河流或空地上。经太仓市环境监测站检测,邓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锌、总镍、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1700余倍、300余倍和200余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从事非法电镀时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锌、总镍、总铬的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夫妻被双双判刑  法院开出禁止令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4日,来自江西的文盲夫妻陈某、马某在昆山市张浦镇某民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并将含有重金属铬、锌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外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据陈某、马某交待,他们在从事非法电镀的过程中,并不了解电镀废水的污染情况,直接将未经处理废水对外排放。归案后,夫妻俩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的后悔。经昆山市环境监测站检测,陈某、马某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金属总铬、总锌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6倍以上和54倍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从事非法电镀时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铬和总锌的含量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马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事非法电镀的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被告人马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据了解,昆山法院在对马某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在缓刑禁止令的创新上,昆山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环境污染的犯罪后果是由排放污染物等特定活动导致,缓刑禁止令的对象容易确定;第二,对环境类犯罪实施刑罚的最终目的,还是考虑人类环境权的预防保障,有必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继续从事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活动;第三,由于宣告缓刑后,被告人将接受社区矫正,法院有必要通过缓刑禁止令的执行来进行监管。最终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管道排污后果严重  揭发他人构成立功

  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周某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三里村租赁厂房内非法电镀,并将含重金属的污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厂房东南角围墙外的小河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据周某交待,其从事非法电镀期间,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小河中。经监测,所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总镍、总锌、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12.4倍、81倍和8.76倍。周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从事非法电镀时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镍、总锌、总铬的含量均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建华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事非法电镀的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昆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游介绍,本次集中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均是非法电镀作坊,均是将含有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对普通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近年来,在苏南地区非法电镀行业导致的重金属有毒污染物及危险废物排放行为仍处于高发状态。基于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且环境污染的犯罪后果具备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修复缓慢等特点,法院仍将依法采取高压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2013年年底开始,江苏省对涉及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施异地集中管辖;昆山法院对昆山市和太仓市辖区的上述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异地集中管辖后,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实行同样的司法裁量标准,更加有利于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自集中管辖以来,昆山法院已审结了9起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昆山法院此次通过公开的集中宣判,也接受大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