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巡回法庭“在路上”

27.10.2015  13:04

  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昆山法院行政庭法官忧当事人之忧、急当事人之急,利用三天时间,先后奔赴太仓法院、张家港法院、姑苏区法院,完成9件行政诉讼的巡回审判工作,实现了法官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在路上”把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

  花甲夫妇起诉民政部门

  法官清早奔驰两小时开庭

  10月13日上午8点整,昆山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行程赶到张家港,审理张家港张某、王某夫妇向昆山法院状告张家港民政局的案件。这是合议庭在张家港6起巡回案件中的第一起。

  在今年8月中旬,该院行政庭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这对夫妇已年逾花甲,身体状况都不是很好,王某自女儿去世以后因精神刺激患上了抑郁症,不方便出行,便决定前往张家港开展巡回审判。

  张某夫妇陈述,其二人的独女小娟原系张家港某小学教师。2004年,因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返回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小娟在该起事故里死亡,并被定性为因公(工)伤亡。但张某夫妇认为,按照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小娟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况,应当由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因公牺牲”或“因公殉职”,因此与民政部门产生了分歧。目前,合议庭将在对该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择日公开宣判。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未被批准

  典型民生案件受关注

  2015年7月下旬,家住苏州市姑苏区的张某再一次将姑苏区民政局起诉至昆山法院,由于该案涉及到民政局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许可问题,且案件比较典型、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昆山法院行政庭决定前往姑苏区开庭,以方便群众旁听庭审及时了解案情。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4年向其所在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街道将材料报至姑苏民政局,民政局以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申报材料为由向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因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已于今年6月15日由昆山法院判决撤销了姑苏民政局的上述不予批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姑苏民政局再次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告知,张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原被告双方充分行使了诉权。该案将择日宣判。

  巡回以案释法

  办案普法一举双得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苏州施行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根据苏州中院指定,姑苏区法院、昆山市法院和张家港市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负责审理除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资源环境类案件以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昆山市法院具体管辖太仓市、张家港市和姑苏区(市级行政机关除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昆山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诗茵认为,选择原告有具体困难、案情典型和影响力较大的行政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不仅能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原被告的诉累,还能够组织当地相关部门旁听庭审,把巡回审判与法治教育、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工作结合起来,达到“办案”和“普法”的双效果。

  通讯员周游 葛宝华 江苏经济报记者 耿文博 成芳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