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

04.03.2015  16:47

   徐州市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国江苏网2月28日讯 (记者张扬通讯员周锋)寄递业是在传统运输业和邮寄业务的基础上,伴随信息产业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徐州市寄递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极大方便和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行业监管力量薄弱、治安防范薄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危禁物品流入,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压力。为规范寄递市场,切实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徐州市决定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

   寄递业治安管理设立的几项主要制度

  (一)备案制度

  为了掌握寄递经营者的有效信息,强化对寄递行业的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分支机构及附属网点分布和治安保卫制度、治安防范措施的建立情况等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收寄验视制度

  实行收寄验视,明确寄递经营者的验视义务,是寄递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亟待加强和改善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提示用户如实全面填写货物托运详情单或者寄递详情单。寄递业从业人员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或者寄递物品,发现属于国家禁止托运、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货物托运详情单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不予收寄或者托运。同时,针对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递送服务的特殊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寄递经营者应当与用户书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抽验方式验视内件,做好抽验记录,抽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三)实名登记制度

  实行实名制,建立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健全寄递业治安管理机制、完善治安管理措施的核心环节和关键举措,对于震慑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追溯、强化部门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参照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等外地省市的规定,《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物流寄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寄件人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物品寄递详情单等相关纸质材料应当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因此《办法》实施后,寄件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寄递业经营者方可受理收寄业务。

   未按规定备案者将处两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为了《办法》设立的寄递业治安管理的几项主要制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办法》第十六条对寄递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上传相关治安管理信息的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设定了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关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规定。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