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5月1日起干扰公交车驾驶最高可追刑责

10.04.2019  17:34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获悉,经批准,《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作了规定,也对网约车司机、车辆、平台及共享单车企业作出了规范。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对公交车驾驶员驾车过程中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凡在南京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此外,在《条例》中,对共享单车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除明确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需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外,还要求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也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同时,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前段时间,因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人导致的驾驶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条例》分别对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作出管理规定。其中,对乘客主要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针对乘客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罚则。二是鼓励乘客参与保障公交车行车安全,“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交通部门表示,目前,交通运输部已搭建了部级网约车数据交换平台,该平台已实现对全国网约车行业数据的接入汇聚。同时,根据行业管理的属地化需求,《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这有助于满足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监管需求,实现对网约车的有效监管。南京也建立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对各运营企业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