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南京施行新规 对网约车等作出相应规范

12.04.2019  18:12
明确网约车、共享单车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 新浪江苏
明确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遇到驾驶安全事件该如何处置 - 新浪江苏
来源: n.sinaimg.cn

  记者从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还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人、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作出了相应规范,对于促进我市城市客运行业有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明确网约车、共享单车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网约车、共享单车作为新业态发展迅猛,给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出行安全带来隐患,民众反映强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职责。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做好交通设施建设和移交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强化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按照规定职责落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

  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记等必须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明确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遇到驾驶安全事件该如何处置

  近来,因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人导致的驾驶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各界呼吁要加强管理。《条例》分别对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作出管理规定。对乘客主要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针对乘客妨碍公交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罚则;二是鼓励乘客参与保障公交车行车安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此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公交车驾驶人对妨碍行车安全的突发状况的处置要求。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搭建数据平台实施统一监管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搭建了部级网约车数据交换平台,该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协议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对全国网约车行业数据的接入汇聚。同时,根据行业管理的属地化需求,《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这有助于满足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监管需求,实现对网约车的有效监管。南京也建立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对各运营企业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