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2月1日实施保护港澳同胞投资条例 系国内首部地方性相关法规

26.11.2014  20:32

  中国江苏网11月26日讯(记者 王逸男)今天,记者获悉,经江苏省人大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权益保障、鼓励投资、政府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港澳同胞投资保护和促进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进一步促进江苏与港澳地区合作发展,并依法保护了港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鼓励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及金融机构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江苏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金融领域,条例鼓励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江苏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和参股本省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投资,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表示,这些条例鲜明的体现了港澳产业发展趋势以及江苏优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全省要充分发挥江苏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效应,积极引进高技术含量、高端环节的港澳投资,发展新型业态,实现互利共赢。”。

  与此同时,条例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教育、文化创意、健康服务、旅游等重点领域投资。“这些条例有利于将港澳地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我省的经济转型升级中来,加快构建江苏现代产业体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鹏解释道。

  亮点二:不动产征收前足额支付补偿金

  关于港澳同胞投资者普遍关注的征收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港澳同胞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给予补偿。

  为了充分体现征收过程中对港澳同胞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条例》特别强调,政府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港澳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同时规定,征收实施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为确保补偿款项充分、及时地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条例》强调,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征收决定实施之前足额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新民说。

  亮点三:子女可享受与江苏学生同样的教育

  为提升服务水平,《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对港澳同胞投资者的权益与生活工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商标,自助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励,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港澳台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对有突出发展的个人及职工,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各地为港澳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并设立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决协调相关的纠纷。”张新民表示。

  更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未港澳同胞投资者和职工的子女提供在江苏就学的条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得适当照顾。个人、家属均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可参加相关职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