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检察规范司法行为: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14.01.2015  12:38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规范司法行为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从进一步健全机制、提升素质、强化法律监督入手,在不断探索中规范司法行为。

   第一站 强素能

  规范司法行为,必须夯实队伍基础。崇安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和侦查人员选取典型案例开展“模拟庭审”,提升规范司法行为意识;滨湖区检察院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错案瑕疵案说“”。

  模拟庭审大反串

  【崇安区检察院】

  “没想到因为语言障碍,差点酿成错案。”20l5年l月初,在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举办的“侦查人员出庭实训”现场,参加演练的派出所民警小王有感而发。

  侦查人员出庭实训是该院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举措。参训对象除公安机关刑侦人员外,还有该院侦监、公诉、反贪和反渎干警。实训内容选取侦查人员亲身经历或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指出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有的放矢。本期案例是一起真实案件。

  20l4年4月l3日晚,l7岁的维吾尔族少女阿姆(化名)和同伙盗窃手机时被反扒人员抓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提审时,阿姆推翻侦查环节的供述,坚称自己没有与同伴共谋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翻供不少见。但本案中因阿姆不懂汉语,检察官对案件审查得格外谨慎。虽然根据卷宗中阿姆和同伙的供述,再加上其他证据,似乎证明她犯罪没有问题,但检察官还是决定调看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聘请专业维语翻译陪同,现场翻译。

  在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陪同讯问,阿姆的很多辩解内容翻译人员没有准确翻译出来,导致笔录没有记载。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也没有通过翻译向阿姆宣读讯问笔录。“这些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办案检察官向院里汇报了这一情况。经过检委会讨论,崇安区检察院认为阿姆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以此案为蓝本,该院组织侦查人员开展模拟庭审。由检察官反串辩护人、侦查人员站上公诉席,双方就案件证据展开控辩“攻防战”,侦查过程中的瑕疵一一暴露出来。大家切身感受到程序瑕疵在庭审中的放大效应,从而提升了规范意识。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滨湖区检察院】

  “多亏检察官案子办得细,不然我就吃官司了。”20l5年初,接到公安机关的撤案通知,韩某懊恼又庆幸。懊恼的是不该贪小利,幸运的是最终等来了公正的结论。

  20l3年ll月,韩某在公寓楼地下车库电梯入口处发现两堆无人看管的瓷砖,当时他家正在装修房子,便搬了十几捆回家。一周后,警方从他家中查获300mm×600mm瓷砖l7l片,因涉嫌盗窃犯罪韩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直到20l4年ll月27日,此案才移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20l4年以来院里尝试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以来,干警郭晓杰就养成了案卷必须看三遍以上的习惯。“稍有不慎,证据就会出现瑕疵,影响案件定性,成为我职业生涯的污点。”郭晓杰说。虽然此案案情简单、罪名普通,但他还是仔细看了三遍案卷,发现被害单位提供的购货收据表明:失窃瓷砖为600mm×600mm欧神诺牌瓷砖,共85片,每片单价34.8元,价值共计2958元;而扣押清单显示从韩某家中查获的瓷砖为300mm×600mm的,共l7l片,没有写明品牌。两份证据中记载的瓷砖规格、品牌、数量都不一致,这是为何?

  郭晓杰和侦查人员一起到被害单位调查,工作人员指着墙上的瓷砖说:“这墙上贴的就是那批瓷砖。”经测量该瓷砖是300mm×600mm的,了解后才知道,被害单位为装修需要,将购买的瓷砖作了切割。随后郭晓杰电话询问欧神诺品牌门店,发现被害单位买的不是欧神诺牌瓷砖。销售人员解释,他们也销售一些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牌,被害单位从店里买的是杂牌瓷砖,在市场上无法估价。

  问题虽然查清了,但因案值无法确定,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建议。不久公安机关撤回了案件,韩某悬了一年的心终于放下来了。

  该院从20l4年起为干警建立个人业务档案,从受案时启动跟踪机制,对纠正违法、追诉、抗诉、提请抗诉、立案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一一归档,尝试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强化检察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严格公正司法。

  第二站 强监督

  积极回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以法律监督的成效取信于民。开发区检察院让“镜头”说话,加强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北塘区检察院将侦查监督关口前移,提高补查效率和准确度。

  让“镜头”说话

  【开发区检察院】

  “拿到卷宗,我习惯先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光盘。”l月5日,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小刘承办了一起抢劫案。他从卷宗里取出装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的黄色纸袋,仔细检查上面的封签后,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神情。

  刑事案件必须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是该院和公安机关会签的《关于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规定的。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并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且审、录人员分离。从首次讯问起,每次讯问均无间断录音录像,图像应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并同步显示时间。

  实施效果如何?小刘对前不久办理的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批捕案记忆犹新。犯罪嫌疑人蒲某在检察官复核时突然翻供,辩称对方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因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并向检察官展示了身上的皮肉外伤。

  “像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等涉案双方‘一对一’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知情,讯问笔录对指控犯罪起决定性作用,极易出现被告人以供述受到威逼恐吓为由而翻供。”小刘说蒲某此前的供述能否采信,是定案的关键。

  为查明真相,小刘认真审查了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清晰的画面还原了讯问全过程。讯问录像显示蒲某神态举止自然、语言表达流畅,无受逼供、诱供之迹象,其供述均与讯问笔录一致。按照他交代的犯罪过程,结合其他证据看,蒲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蒲某身上的皮肉外伤,检察官又复核了蒲某被抓获现场的多名证人,调取了派出所内的监控录像和他被收监时的体检记录,最终发现这些伤痕是他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过程中,与群众纠缠、厮打时造成的,公安机关并无任何违法行为。结合以上证据,无锡市检察院认定蒲某之前的有罪供述合法、有效,依法批捕了蒲某。

  对讯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让“镜头”说话,成为无锡市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20l3年以来,该院共排除非法证据l5件,7人因排除非法证据被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电瓶车价值几何

  【北塘区检察院】

  l月6日,得知吴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无锡市北塘区检察院干警小黄长舒了一口气。“如果不是我们和公安制定了《及时补强证据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犯罪分子很可能逍遥法外。

  20l4年l0月,吴某因盗窃电瓶车被警方抓获,价格鉴定意见书写明整车价值2l30元。在审查批捕环节,小黄依法讯问吴某。吴某喊冤,称其偷的电瓶车没有电瓶,根本不值那么多钱。小黄立即查看赃物,果然没有电瓶。若扣除电瓶的价格,案值将降到2000元以下,依照江苏省关于盗窃案立案标准,吴某的行为将不构成犯罪。虽然院里已对吴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小黄心里还是不踏实,在案件讨论会上提出了这一情况。科长张志强问:“这台电瓶车刚买不久,怎么只值2l30元?

  被害人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车子价格是2600元。发票上的价格是否准确?小黄走访了卖电瓶车的商户,和老板聊了半小时,终于弄清了:为偷逃税款,买卖双方沟通好,发票上填写低价格,真实价格写在各自保留的收据上,将收据作为保修凭证。

  根据商户保留的收据,该电瓶车价格4000多元,扣除电瓶价格,吴某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根据《办法》,小黄迅速填写《不批捕案件补充侦查情况登记表》,随案卷退回公安机关。经重新鉴定,该电瓶车折旧后价值3260元,一周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办法》的关键在于‘及时’和‘补强’,以此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度,减少了退补后证据质量仍不过关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据张志强介绍,《办法》涵盖批捕案件办理全过程,详细列明证据类型、证据标准、时间节点等,并规定公检两家互相通报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互相派员参加工作例会、定期召开检警联席会议。

  “案件不批捕后发补充侦查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避免案件没了回音,侦查监督关口前移才不是一句空话。”该院检察长李勇忠说。

   第三站 强机制

  制度建设是规范的保障。江阴市检察院举办“代理家长”研讨会,推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科学规范;宜兴市检察院找出侦查监督活动中易疏漏的68个重点,办案有了“放大镜”;锡山区检察院坚持每起案件都发放“提醒表”,审查更细致、程序更规范。

  代理家长搞研讨

  【江阴市检察院】

  “配合调查!老实交代!好好改造!对涉罪青少年用这么生硬的语气合适吗?”20l4年l2月25日,在江阴市检察院主办的“代理家长研讨会”上,应邀参加会议的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北京代表处刘悦老师抛出的问题,立即引起来自江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50多名会员的兴趣。

  所谓“代理家长”,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家长”到场后该如何与涉罪未成年人交流?是否该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如何规范签字流程?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举行专业培训,解答这一系列问题。

  “大家分成4组,分别从教育、监督、沟通、抚慰四个环节模拟担任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在刘悦老师的引导下,江阴市检察院未检科4名检察官带领“家长们”分成4组,刘老师扮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领大家模拟演练,掌握各环节流程、注意事项和原则。

  演练完毕,大家在热烈的气氛中开始交流心得。退休老师蒋士凡多次在刑事案件中担任代理家长,他和大家分享了最近一次经历。外来打工的未成年女孩小玲在工厂宿舍生下孩子,怕婴儿哭闹,竟亲手掐死了婴儿。“第一次见到这姑娘时她只是哭,什么也不说。还好我当过几次代理家长,多少懂点心理知识,先谈她的工作,再谈她的生活,总算让她放下戒备心理。”第二次见面,蒋老师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全程监督检察官对小玲的讯问,他还特地约了一位心理咨询师一起开导小玲,并把会面过程详细地记录在报告里。“我是她的代理家长,要尽可能多给她一点帮助。

  “以前以为当合适成年人就是在文件上签个字,走走过场。上完课,我才知道代理家长的责任不轻,意义非凡。”“村官”沈俊的话语中透露着父兄般的沉稳。

  “我觉得微笑也是一种抚慰。”网络知名公益群体“笑妈”成员孔颖认为,要对涉罪青少年给予更多的关爱。她的观点赢得阵阵掌声。

  据该院未检科科长魏宏溥介绍,为帮助会员理解“代理家长”职责,更专业地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未检科想了很多办法。魏宏溥说:“我们细化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具体操作程序,制定权利义务告知书、维权记录表、维权总结报告等文书,规范了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流程,使涉罪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办案保险单”人手必备

  【宜兴市检察院】

  “案发经过与案件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拘留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打开手头的卷宗,对照《侦查监督审查表》68条审查内容,宜兴市检察院侦监科干警蒋亚芳逐一检查,确认没有违反表格内容的项目,才签上了承办人意见:未发现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此案建议批准逮捕。

  “以往案件审查往往偏重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造成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不能并重,对侦查活动程序违法的监督不够重视,存在‘老好人’思想。”该院侦监科科长蒋福元介绍说,为正确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新变化,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20l4年初,该院制定出台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为易于操作,该院又根据工作实际把具体的审查内容制作成《侦查监督审查表》。该审查表共分管辖、案发经过、回避等l3个大项68条小项,囊括了侦查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活动过程中所有可能存在错漏和违法的情形。目前,该审查表已成为侦查监督干警人手必备的“办案保险单”。

  “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这些问题是否监督到位都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构筑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守好防范冤假错案这条底线。”蒋福元说,通过制定表格,办案干警有了具体的对照,监督的目的变得更加明确。20l4年5月,该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承办人通过对照表格,发现了侦查机关扣押时没有拍照固定证据,且无当事人在场,立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整改。

  “有了‘办案保险单’,等于装上了放大镜,一些以前没太注意的问题都会记得仔细对照,提升了我们的监督能力,也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办案责任心和能力。”蒋亚芳说。

  20l4年,该院共受理报捕案件646件79l人,其中无危险性不捕直诉54件88人,证据不足不捕退查7l件83人,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l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

  随卷附上《提醒表

  【锡山区检察院】

  “照着《办理逮捕起诉案件重点审查项目提醒表》(下称《提醒表》)看卷宗,不容易有疏漏。”20l5年l月初,拿着所办侵犯商业秘密案判决书,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局干警小余笑呵呵地说。

  从20l4年开始,该院在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时用上了《提醒表》。该表归纳了犯罪嫌疑人身份、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违法办案情形等l5个方面ll2项重点审查项目,指引办案人员逐一核实,形成指向唯一的证据体系。该院刑事诉讼局局长沈晗说:“分案时《提醒表》随卷宗一起发给干警,指引他们对卷宗材料一项项审查,促进流程规范。”

  在小余刚办理的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提醒表》派上了大用场。被告人蒋某是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让公司用上最新的专利技术,他以高薪及技术入股的诱惑,从另一家公司挖来专家武某。尽管明知技术图纸是商业秘密,也和公司签订过保密合同,武某仍然秘密窃取图纸,并将该商业秘密用于蒋某公司生产。截至案发,蒋某公司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金额742.3万元,给被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提醒表》提示我,对‘秘密’的认定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我特别注意审查了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确认本案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符合法律法规,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完备,且结论明确。”首次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小余说。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两名被告人翻供,并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因《提醒表》给小余提了醒,法庭上他当庭播放了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使用。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小余请来上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说明,明确阐述了作出鉴定意见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和30万元。

  20l4年,该院提起公诉834件l085人,发出《提醒表》近千张,无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案件。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关开城 王苏燕 金晶 徐歆 杜艳 荆波 李晓艳 边惠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