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面签”制度 苏州一银行败诉

07.07.2015  22:07

      扬子晚报网7月7日讯(通讯员 宋华俊 俞水娟  记者 於苏云)借款人到期不还,银行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诉至法院,却发现担保人“陆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法院据此驳回银行要求陆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5日,苏州某银行与王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向王某提供为期二年的循环贷款授信,额度为300万元。2013年3月6日,银行向王某发放借款300万元,年利率为7.28%,并于同日将款项打入王某账户。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尚拖欠银行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近5000元。银行遂将王某诉至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案件审理中,银行提供了《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用于证明陆某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但是,陆某对担保书的出具过程予以否认,并申请对担保书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该《担保书》上“陆某”的签名与陆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据此,法院认为该《担保书》非陆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要求陆某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银行要求陆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为核实贷款人的真实性,防止冒名套取、冒领挪用贷款等现象,“面签”制度已经成为金融借贷领域的规范做法。但银行在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对合同签字不进行审核的情形,从而导致冒签情形的发生,最终银行只能承担败诉的苦果。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