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到获刑11年 江苏检察官说案

21.01.2017  14:33

  从2015年9月无罪释放,到2016年8月再次被逮捕归案,52岁的宋莲经历了人生中最跌宕的一年。

  2013年7月,宋莲以垫还银行贷款为由,通过朋友向石雨欣借了180万,迟迟未还。2014年1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宋莲提起公诉;2015年9月,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宋莲无罪;此后,经过抗诉二审,2016年8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宋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从无罪到获刑11年,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没落的女企业家

  在连云港当地,宋莲是小有名气的女企业家。她经营的贸易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娃哈哈和劲酒在连云港地区的总经销商。为人泼辣、个性张扬、财大气粗、交际广泛,是熟识她的人对她的直观印象。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宋莲的公司渐渐不景气。据她公司的员工反映,从2013年1月份开始,公司的资金就十分紧张,员工的工资常常是“上顿不接下顿”。宋莲自己也在供述中提到,由于多处房产被扣押,自己已没有了住处,并且举债度日。在这期间,她的丈夫又患上了绝症,让宋莲的生活“雪上加霜”。

  风光不再的落寞不得而知,但宋莲开始不择手段弥补困顿,问银行借,问朋友借,问朋友的朋友借,直到拆了东墙也无法弥补西墙……

  日赚3000的空头支票

  要是没有把钱借给宋莲该有多好!如今的石雨欣,不止一次这样懊悔。

  石雨欣在连云港新浦当地的借贷圈里颇有名气,一直独身一人的她,手中有些闲钱。平时,她经常会通过朋友放出去赚些利息。

  2013年7月的一天,石雨欣的朋友顾青青找到她,说有个叫宋莲的老板,眼下有笔银行房产抵押贷款马上到期,希望能借180万垫还,到时候再将贷款转贷出来还她。

  在此之前石雨欣并不认识宋莲,但她和顾青青是多年的朋友,何况听说宋莲是做大生意的老板,“光是仓库就有十亩地,存货几百万。”于是没有多想,便答应了。

  双方约定限期10天,日息千分之三。石雨欣估算100万元每天能有3000多元的利息,当天下午,就将钱转到了宋莲公司的账上。几天后,顾青青将宋莲写的一张借条带给了石雨欣。

  然而约定的日期到了,宋莲并没有兑现承诺。为了稳住石雨欣和顾青青,宋莲一直承诺钱款很快到位,面对二人索要银行解押的房产,也拿不出。在石雨欣不断催促下,宋莲陆续还了32万元,但是渐渐地,宋莲就消失了。家搬走了,电话号码也换了。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见到真正的借款人宋莲。”回想起当初的“大意”,石雨欣后悔不迭。

  一波三折

  和石雨欣同样始料不及的,还有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本案承办人粱晶晶。

  2014年,因区域合并,粱晶晶调到海州区检察院公诉科,接手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宋莲涉嫌诈骗案。

  公安移送的证据显示,由于经营不善,早在2013年,宋莲的公司就已经不再经营了,银行资金往来和工商的税务登记都为“0”。而调阅宋莲的资产,她自己也欠了很多外债,直接借款达800万,多套房子被查封扣押。证据显示,宋莲已无还债能力,也没有所谓的银行贷款,她继续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拆东墙补西墙”,且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涉嫌诈骗。而且据宋莲交代,收到180万钱款的当天下午,就将钱取了出来,一部分偿还债务,一部分用于工人工资,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花销,根本就没有用于还贷。

  2014年12月,粱晶晶呈交了宋莲涉嫌诈骗的起诉书。

  然而,开庭第一天,粱晶晶就被杀了一个“下马威”。

  对方律师采取了“证据突袭”。一方面,宋莲方突然出现了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宋莲是自己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以表明宋莲仍有经济偿还能力;另一方面,宋莲完全推翻自己的供述,并且对于公诉人的提问一律不回答,“一切由我的律师回答”成为她庭上唯一的发言。

  因此,梁晶晶及时请求法庭暂停审理,并全力补证。

  接下来,连续的四次庭审,同样是类似的情况。每次都是将辩方提出的新证据、被告人的辩解补证完毕反驳后,新的庭审又会冒出新的证据和辩解。此案,光法庭调查就进行了三次。

  每一次庭审都有新证据出现,而且证据越来越多,影响了法官的判断。

  就这样,从2015年1月到8月,本案共开庭审理5次,即使在补充侦查了十余本卷宗后,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宋莲被一审宣判无罪。

  梁晶晶解释,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有无采取诈骗手段,二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是否有拒不归还的行为。

  首先,宋莲根本没有所谓的银行抵押贷款,完全是以虚假的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且任意处分诈骗石雨欣所得来的180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宋莲在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第三,宋莲拒不接听被害人电话,甚至更换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存在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

  因此,海州区检察院迅速对案情和审判结果总结、研究,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015年9月,海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连云港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今年8月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已经取保候审一年的宋莲开着自己的豪车出现在法院门口,神采飞扬,张扬依旧。

  然而,这一次,她没有了先前的“好运气”,法官当庭宣判,撤销对宋莲的一审无罪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石雨欣148万元。(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文﹥本刊记者 田野)

 

检察官说案:六次庭审,一次洗礼

文﹥梁晶晶

  这个案子从提起公诉到二审判决,历经两年时间,六次庭审,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其中曲折与艰辛,历历在目。尤其是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诉讼制度变革的洗礼,让我记忆犹新。

  修改后刑诉法提升了律师的地位与作用,拓宽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庭前了解全部在案证据,但同时更清楚案件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一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翻供,这就对固定证据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前期证据固定不足,辩方又有备而来,当庭出示大量新证据,进行证据突袭,就会产生很被动的庭审效果。

  例如庭审中,被告人方冒出两个公司系其实际控制经营,而庭前供述和前期庭审均未提及,此时必然要对该辩解审查,公诉人认为经营不是免死牌,不能因其事后提出的无法查实的经营能力就推定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更应该结合虚构事实、全案已经查实的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被告人本身负债情况、房产均被抵押还债、随意处分借款、躲避还债的客观情况综合认定。

  修改后刑诉法所确立的人权司法保障,使得辩护权和公诉权在一个更为平等、公开的平台上直接对抗行使,这一变化必然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办案理念的转变产生推力,改变以言词证据收集为主的侦查方向,确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司法理念,提高证据固定能力,进一步强化诉侦协作。

  我只是走进检察院五年的公诉新兵,但很幸运能够与这起案件休戚与共。它让我明白,对待每起案件,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宏观还是细节,都应审慎负责,更让我明白公诉人的职责和担当。相信这番难以磨灭的领悟,会让我更有勇气、更具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