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强制发送短信致用户通讯中断

13.12.2015  13:35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王辉记者万凌云)被告人安佳(化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强制发送短信息63930条并致用户通讯中断,落网后被镇江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但巧合的是,审理期间,巧遇刑法修正案(九)11月生效,法院依法将其变更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前者法定最低刑与后者法定最高刑相当,二者量刑差距甚大”,近日,安佳被“减刑”,镇江扬中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强制发送广告短信致手机用户通讯中断

  据院方介绍,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安佳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携带并使用一套“伪基站”设备,在扬中市区前进路等多个地点,通过非法占有正规移动通信频率,屏蔽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信号。在此期间,安佳强制发送广告短信63930条,造成63930个手机用户通讯中断近1小时。

  当晚9时许,被告人安佳驾车携带“伪基站”设备经过扬中大桥治安卡口时,被扬中民警当场查获。

  案件审理中“刑(九)”生效变更定性

  此后,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安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扬中法院提起公诉。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由于正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于是在11月中旬,依法对被告人安佳的定性予以更正,变更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安佳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安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详释更改“定性”和“减刑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正对被告人安佳而言意味着一种“减刑”,从另一个层面亦说明刑法修正的更加人性化,定性亦趋准确。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1月1日生效刑九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者法定最低刑与后者法定最高刑相当,故此二者量刑差距甚大。刑法修正后,结合案件本身,该案定性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更为适宜。通讯员王辉

  扬子晚报记者万凌云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