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旅行社违规至少罚5万元

02.03.2016  09:35

  新修订的《江苏省旅游条例》于3月1日起实施。和修订前相比,《条例》新增了罚则,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让游客在游玩中更加“舒心放心省心”。其中对旅行社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昨天,市旅游委在新街口开展专题宣传,为广大市民和游客解疑释惑。

  导游把导游证转借他人,是会被罚款的。条例明确规定,导游、领队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导游证、领队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经营者,也不得阻碍随团导游提供讲解服务。条例规定,如果阻碍随团导游提供讲解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如果找“黑车”,或者选择的车辆不符合要求的话,也要面临处罚。条例规定,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还对两项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下限,对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处罚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对旅行社以低价游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下限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