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

12.10.2016  14:07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司通[2016]43号),就办案补贴发放标准作出新规定。规定提高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最低补助标准。明确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上门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含涉及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执行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通知还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本级财政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