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财政局原副局长王文华涉嫌受贿罪案一审获刑四年

29.09.2016  17:09

  近日,由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沂市财政局原副局长王文华(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王文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华于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担任新沂市财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或下属单位钱物或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72955元,并为相关企业、个人等在项目补贴资金申请、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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