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公诉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

22.09.2016  22:34

  近日,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艇在新沂市新戴运河港头段X9-X10航标中间航道内(后行渡口附近),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艇(载着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落水死亡、王某受伤。

  该案系新沂市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水上交通肇事案,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新沂市新戴运河港头段X9-X10航标中间航道内,属于通航水域,系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被告人杨某因观察疏忽,无证驾驶摩托艇,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交通肇事罪。新沂市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派该案承办人提前介入,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引导侦查人员从庭审角度调查取证,及时固定物证等客观证据,努力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形成证据链;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作出相关补正解释。

  经过全面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