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新《广告法》后 江苏现首例虚假广告维权案

09.10.2015  19:00

  交汇点讯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大提高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前不久,江苏程先生在网站购买了面膜、芦荟片等化妆品和食品,就发现这些产品的广告宣传无一合法。10月9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新《广告法》实施后首例虚假广告维权案,在法院调解下,消费者获得了8万余元的赔偿。

   广告太浮夸消费者索赔

  2015年6月至7月,程先生在一知名美妆购物网站上陆续购买了某品牌系列面膜56瓶,某品牌芦荟片125盒,某品牌酵素粉22盒和玛咖精片9盒,一共花了2.7万余元。随后,程先生发现这些产品的宣传用语都存在违法情况。例如,面膜相关网页上宣称“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全球销量第一、口碑全球第一、客户忠实度全球第一”等;芦荟片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脂、延缓衰老”等功效;酵素粉号称“纤体、通便、排毒、美肌”;玛咖精片则宣传具有“提升精力、补肾强精、增加精子活力、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

  程先生认为,该网站对化妆品和普通食品进行一系列内容虚假、夸大功效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江苏吴中法院要求网站退还货款2.7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万余元。

   法院调解消费者获赔8万余元

  江苏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9条列举了11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明令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也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由此看来,几样涉案产品的广告宣传的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网站对程先生在其处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协商处理。经过法院的调解,网站同意支付程先生3倍货款的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新法实施让广告不再“任性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违法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到其他的竞争对手,还可能会影响到发布广告的媒介平台的公信力。目前,违法广告正从传统媒体向互联网媒体转移,有的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广告监管相对宽松或不易监管的特点,大量发布违法违规的广告甚至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些情况,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进入方面的新规定,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法官提醒广告主及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进行广告宣传,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甚至违法。

  通讯员 马俐 交汇点记者 冒群

编辑: 廉昕朦